17歲少女控告父親性侵、祖父猥褻 時隔8年沒有證據不起訴

桃園市17歲少女去年8月提告父親祖父在其就讀小學期間先後性侵與強制猥褻,並提出醫院驗傷單佐證,桃檢以受性侵期間未報警或告知親友,也未提出積極佐證,事隔8年才提告,難認有具體犯行,偵結不起訴處分。(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名17歲少女去年指控父親與祖父,涉嫌在其就讀小學三年級至五年期間多次性侵與強制猥褻,少女到醫院驗傷提告2人妨害性自主,少女父親與祖父否認少女指控;檢警查出,本案發生與少女提告知時相隔7、8年之久,少女未曾報警或告知親友,也未提出積極證據資料,難以斷定曾遭2人性侵猥褻,偵結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17歲的少女指控,於2000年9月至2001年6月間,與父親同住且同睡一牀時,父親趁她睡着時性侵得逞,另以相同方式趁她入睡時,以肛交性侵得逞,第一次時覺得尿尿地方會痛,但睡着了感覺半夢半醒,曾看到父親趴在身上,第二次則是發現父親在她身後用頂的,確定父親以肛交性侵她,總計前後有2次。

少女還指控祖父曾於2001年9月至2002年6月間在家裡,在違反少女意願下,脫去少女衣褲親吻下體強制猥褻,前後有5次以上。

檢警查出,少女提告後曾向社工說明,但情節部分與提告內容未盡相符,此外,少女自述遭性侵猥褻至提告期間,未曾報警或告至親友,也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如日記筆記本等,以致桃檢難以查證之實。

另外,少女去年8月曾到醫院驗傷開立診斷書,少女處女膜陳舊性裂痕,她承認曾與男友發生過親密行爲,桃檢認爲,僅憑驗傷單與診斷書難以斷定曾遭父親與祖父性侵與強制猥褻,少女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2人有不法犯行,因犯罪嫌疑不足,偵結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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