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後外籍男子與80後女友分手,爲房子歸屬打官司

李某是60後外籍人士,早前與80後的張某一見傾心,並在不久後確立戀愛關係。爲了穩固愛情,李某在2014年購買了一套商住房,並將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若干年後兩人分手,因房子的歸屬鬧上法庭。

2月26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青浦法院”)獲悉,日前,經主審法官耐心勸導、反覆溝通及釋法明理,最終李某與張某達成調解,房屋仍歸張某所有,由其另行補償李某60萬元。

法院介紹,2014年,李某出資91萬元全款購買一套商住房,但當時因其外籍身份不具備購房資格,因此李某將該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若干年後,兩人分道揚鑣。分手後,李某堅持認爲自己是房屋實際權利人,多次要求張某返還該房屋,但遭到拒絕。

李某訴稱,該房屋的購房款、稅費均由自己支付,張某對此事是認可的。張某曾在電話中多次要求不要將房屋掛在其名下,房屋雖登記在張某名下,但本質是代持行爲,雙方之間系“借名買房”,房屋實際權利人仍是自己。因此,張某應向自己返還購房款、購房稅及房屋增值部分共計124萬餘元。

張某辯稱,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訴請。第一,房屋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權利人是自己,房地產權證也是由自己保管;第二,該房屋所涉及的租賃事宜、水電煤等生活費用都是由自己負責;第三,雙方之間系贈與法律關係;第四,房屋性質屬於小戶型商住房,不存在增值的情形。

法院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在“借名買房”與“贈與關係”二者之間進行區分判斷。

首先,本案中,雙方並未簽訂書面代持協議,李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是代其持有涉案房屋。基於此,“借名買房”關係尚未達到高度蓋然性,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主張房屋爲張某代爲持有的意見。

其次,本案中,李某明確否認涉案房屋是對張某的贈與,張某亦未舉證證明李某曾向其作出過贈與的意思表示,雙方也確未簽訂過書面贈與合同,張某主張雙方系贈與關係難以成立。

原、被告雙方態度強硬,互不相讓,案子的審理曾一度陷入僵局。經主審法官耐心勸導、反覆溝通及釋法明理,最終李某與張某達成調解,房屋仍歸張某所有,由其另行補償李某60萬元。

上海青浦法院表示,當事人從事民事法律行爲,須以真實意思表示爲內核,尤其圍繞價值高昂的房屋所開展的法律行爲時更應審慎。真正能夠證明、保障己方的真實意思,往往應落筆於“白紙黑字”上。

(文中所涉當事人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