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 遺產稅扣除額這樣算

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111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加扣至成年年齡20歲;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案件,加扣至成年年齡18歲)。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數額爲限。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11年死亡,遺有未成年子女乙1人,該未成年子女8歲,可扣除金額爲50萬元,再加上距離20歲成年尚有12年,每年可加扣50萬元,12年計可加扣600萬元,所以該未成年子女可適用扣除額650萬元。

至於另一案例是被繼承人丙君112年死亡,遺有成年子女丁1人,丁君聲請拋棄繼承,由未成年孫子戊(8歲)繼承,雖戊君距離18歲成年尚有10年,但其繼承權系丁君拋棄而取得,依規定只能扣除丁君拋棄繼承前之扣除額,故僅有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