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4個月前妻產子 不是他的種!驚呼:已3年沒行房過

張女離婚4個月後就產下一子,還隨即與C男結婚,劉男得知氣炸提告求償。(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北市一名劉姓男子與張姓女子結婚,雙方在109年11月協議離婚,劉男指控,張女在還沒離婚前,隱瞞已婚的身分,於109年3月13日與A男進入他開的診所,2人在診所裡過夜,從監視器畫面發現,他們往來密切且舉止親密。

劉男還發現張女與B男交往;更讓劉男更氣憤的秘密,他與張女在107年4月25日起,就沒有再發生過性行爲,但張女卻在離婚後,在110年4月3日生下一子,110年4月8日就與C男結婚,經過親子DNA鑑定,確認這個小孩不是劉男的。劉男憤而向張女及3名男子提告民事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張女與C男向法官表示,劉男與張女在108年初已分居,並多次談論離婚,C男是在109年6月認識張女,當時並不知道張女婚姻關係仍存在,劉男應舉證證明C男明知張女是有配偶的人,卻仍與她交往。

而且,張女離婚前在劉男的診所工作,劉男早已透過張女的健保雲端系統資料,查到張女已經懷孕,且將此資訊透露給B男,劉男此行爲已被檢方以涉犯妨害秘密罪嫌起訴。

在雙方籤立離婚協議書時,張女已懷孕5個月,腹部有明顯隆起,劉男在離婚協議書第4條表明,放棄一切未提及之請求權,足認劉男明知張女懷孕仍願放棄相關一切請求權,因此劉男不得再向張女請求損害賠償及返還扶養該子的費用。

B男則表示,劉男提出的LINE截圖,但非完整對話,我只是診所供應商。A男則說,劉男提出的監視器畫面,我跟張女並沒有不當行爲,我只是診所的病人,與張女本來就只是朋友。

法官認,張女在與劉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C男發生性交行爲,因而受孕併產下一子,侵害劉男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劉難得向張女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應屬適當。

另外,劉男請求C男給付損害賠償100萬元;請求B男、A男各給付損害25萬元。法官認,劉男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C男在知道張女有配偶時仍與其交往,且診所員工作證,劉男與張女同在診所工作,但同事都不知他們是夫妻,直到劉男請他擔任離婚證人,才知道他們是夫妻關係,顯見2人並未將結婚一事對外公開。

而劉男提出與B男的對話,無法證明B男有與張女交往。A男部分同樣是證據不足。法官日前依法判決,劉男對C男、B男、A男請求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均屬無據,予以駁回。以上判決,均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