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下臺!看法官倫理與朋友之紅線

公務員懲戒委員委員長石木欽下臺。(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因與當事人多次不當飲宴,遭司法院人審會調查議處,石木欽最後自請辭職。對此,「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指出,法官可以對親屬免費提供法律諮詢,但還是應該告知親屬尋求正式專業的諮詢;而爲了避免法官與當事人接觸,禁止與審理案件的當事人接觸。

石木欽於1997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6年20日之期間(分別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涉嫌爲友人、佳和實業董事長翁茂鐘的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並於相關案件系屬中,與翁茂鍾多次宴飲及不當往來,嚴重違反法官倫理,傷害司法形象

此外,檢方接獲檢舉並在4年前立案調查石木欽,經過清查後,發現他與多名資深法官熟稔,並多次在中南部接受案件當事人邀請的不當飲宴。但因查無對價關係,另有些行爲已經超過追訴時效,檢方最後對石木欽涉案部分簽結。

司法院認爲事關重大,決定在17日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討論他的不當行爲是否懲處。石木欽得知後,自請辭職,成爲首位因違反行政倫理而下臺的公懲會委員長。

對此,曾任法務部檢察副司長的「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表示,「非常震驚也感到非常遺憾,因爲公懲會委員長等於是法官中的法官,有不當的往來,那一定會影響自己的審判。」他舉出《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規定說明,法官可以對親屬免費提供法律諮詢,但還是應該告知親屬尋求正式專業的諮詢;而爲了避免法官與當事人接觸,禁止與審理案件的當事人接觸。

另外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胡博硯也認爲,「倫理並沒有辦法法規上作鉅細靡遺的規定,前述關於合乎社交禮俗,在解釋上就有千萬種可能,因此必須倚賴當事人自我的約束,而任何的不小心都會讓人民對司法產生懷疑,使得司法改革前功盡棄。」「就如同管中閔校長選任案當中迴避的問題一樣,只要因爲個別遴選委員的參與會讓大衆對於遴選的決定有偏頗的質疑,即便你內心公正,也應該要回避。」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圖/記者季相儒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