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支付監管發佈實施細則

經濟日報北京4月23日訊(記者馬春陽)中國人民銀行22日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去年12月份,《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公佈,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實施細則》是在《條例》框架下對相關工作的細化,以保障《條例》有效實施。

制定《實施細則》有利於推動新舊支付業務分類方式平穩過渡。爲適應行業發展變化,《條例》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爲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但具體分類方式、新舊支付業務對應關係等仍有待明確。有必要制定《實施細則》,明確過渡期安排、新舊支付業務銜接方式等,推動非銀行支付市場平穩過渡。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認爲,《實施細則》細化了《條例》有關規定,將爲支付機構規範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基礎,更好引導市場預期。《實施細則》明確了新舊支付業務銜接方式,不改變原有支付業務許可範圍,設置了最長可達近5年的換證過渡期,有助於確保存量支付機構平穩過渡。

在新舊業務銜接方面,根據2010年印發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終端,支付業務分爲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業務等三類。但隨着技術創新和業務發展,出現了條碼支付、刷臉支付等新興方式,原有分類方式不能很好地滿足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

此次發佈的《實施細則》明確了具體分類方式和新舊業務銜接關係,並充分考慮當前分類方式下的許可框架,推動新舊分類方式平滑過渡,不會改變支付機構已取得的支付業務許可範圍,預計不會對支付機構的業務連續性及用戶使用體驗產生影響。

博通諮詢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認爲,《實施細則》明確了業務類型劃分,且將原有業務牌照分類全部劃入新的分類,既保證了原有業務和牌照順利銜接過渡,又能根據各機構業務和牌照特點重新制定更加直接和細化的監管規定,保證了監管的穿透性和全面性。

《實施細則》還爲支付機構提供了充足的換證過渡期。《實施細則》明確:《條例》施行前已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在過渡期結束前達到《條例》及本實施細則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設立條件以及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的規定,過渡期結束達不到規定的,應當終止支付業務。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過渡期爲本《實施細則》施行日至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過渡期不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

根據《辦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爲5年,由於各支付機構設立時間不同,支付業務許可證到期日也各不相同。這意味着部分機構換證過渡期可長達近5年。記者從央行了解到,《實施細則》充分考慮了存量支付機構的許可證到期時間,將換證過渡期設置分別定爲《實施細則》施行日至各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過渡期滿,央行將按程序換髮支付業務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