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師大遲發薪資 女助理離職討資遣費怒告「這關鍵」告贏校方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吳姓女專任助理連續2個月遭校方延遲發給薪資,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判決學校敗訴,應再賠償5998元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吳女,可上訴。(摘自google map)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吳姓女專任助理纔剛開始上班,就接連2個月遭校方延遲發給薪資,吳女憤而向校方請求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一、二審法官皆判校方勝訴,只需給付吳女利息344元,但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則認爲校方不能以其他助理未及時繳交請款文件,而延遲發薪,判決學校敗訴,應再賠償5998元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吳女,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8年5月21日吳女任職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專任助理,雙方簽訂合約協定每月薪資於隔月15日前發放5萬8350元,但吳女分別於7月12日、8月2日才領到她5月及6月在高師大工作的薪水。

吳女認爲,雙方簽訂的契約中雖然約定薪水若因計劃尚未撥款,或未依規定辦理工資請領作業導致延遲給薪,雙方同意於經費覈撥後或補齊文件時再發薪,但教育部早在當年5月就已撥款,她在任職期間也都按時繳交出勤表,卻仍被校方拖延發薪,且學校未提具體改善措施,嚴重影響到她的生計,因此吳女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電子郵件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學校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付資遣費5998元和延遲利息344元。

校方則表示,遲發薪資是因爲其他數名助理未能即時繳交出勤表,且6月請款程序跨越2個校區,又適逢暑假期間星期五統一彈性放假所致,延遲發薪的情節尚非重大,吳女不得依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另外,吳女未向學校法定代理人校長請辭,不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她提起該件訴訟違反誠信原則。

一、二審法官認爲,吳女是合意和高師大解除勞動契約,因此不得再請求校方發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付資遣費,僅判高師大需賠償吳女延遲2個月薪水的利息共344元,對此,吳女不服判決,上訴最高法院,經撤銷發回高分院更1審重新審理。

更一審法官認爲,勞動契約並未約定學校得以其他助理未依規定辦理工資請領作業,或以學校行政慣例爲由,延遲發給吳女薪資,此外,遲延發薪嚴重影響吳女權益,顯然違反勞動契約,依勞基法規定,她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判決校方再賠償5998元,並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