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轉彎撞直行機車 法官駁鑑定報告判司機無罪

法官並未以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中的轉彎公車未禮讓直行機車作爲肇事主因,改以機車沒開大燈司機已經最大注意義務,判決司機無罪。(報系資料照/李文正臺北傳真)

紅15公車司機劉姓駕駛2017年8月2日晚間近9點,行經士林區中正路左轉中山北路4段,與對向直行機車發生碰撞,造成騎士顱骨骨折等傷,檢察官以未禮讓直行車起訴公車司機,但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認定是機車騎士未開啓大燈纔是肇事主因,起步轉彎到發生事故間隔4秒,司機已盡其注意義務,判決無罪。

劉姓司機說,他已經盡最大的注意去行駛,也做了合理的判斷。法官勘驗影片,從公車暫停準備左轉,先有1輛計程車通過,接着是楊姓機車騎士,當時並沒有開大燈,時速約48公里,直接撞擊公車車頭,機車卡在公車左前車頭保險桿下方,楊男則顱骨閉鎖性骨折、腦靜脈血栓

判決指出,公車司機在左轉前,經歷3次停等,起步時,只能以後方開大燈的機車做爲判斷距離,確定可以轉過去,而與楊的機車在公車起步瞬間,距離55公尺,一般駕駛人藉此機會左轉,屬於合理判斷。而楊男看到公車的時間遠大於4秒,倘若注意車前狀況,應可煞停,避免事故發生。

依照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認爲公車左轉彎不讓直行車是肇事主因,但判決則認爲,公車並不是貿然左轉,未與其他有開頭燈的機車發生碰撞,且緩慢轉彎,司機已盡最大的注意義務,無法預防沒開大燈的機車衝過來,因而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