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囤房稅2.0理當拉近與居住正義的距離

房地產價值佔財富的比重甚大,財富分配不均又是影響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圖/本報資料照片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已列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主要重點是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加重課稅,即俗稱的「囤房稅2.0」,以期合理化房屋稅負、打擊囤房行爲、鼓勵空屋釋出、落實居住正義等功能。財政部以往糾結在此問題上,先是反對,繼而贊同,如今大力推動,當與總統大選期間政治盤算具密切關係。

囤房稅2.0與1.0相比,其主要特色包括:住家用房屋稅課徵,由「縣市歸戶」調整爲「全國歸戶」,且全體縣市「強制性」必須採行新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由現行的1.5%~3.6%調升爲2%~4.8%;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全數累進」課徵;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者,法定稅率由現行1.5%~3.6%調降爲1.5%~2.4%;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其稅率由1.2%降至1%等。

依據財政部網站所發佈的資料可知,房屋稅修法目的除在減輕單一自住房屋者租稅負擔、增加多屋者及空置房屋持有稅負,具有「空屋稅」精神。至於調降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稅率,預估受影響房屋數約310萬戶,稅收減少約23億元;其餘修正部分(含調整非自住房屋稅率)預估受影響房屋數約96.8萬戶至135.8萬戶、稅收增加約45.7億元至55.7億元。整體而言,預估稅收會淨增加22.7億元至32.7億元。

由上觀之,囤房稅2.0相較於囤房稅1.0,應該更能落實「居住正義」與「租稅正義」。中央不只是修法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依照持有總戶數採取差別稅率課稅,且掌握散在全國的總戶數「全數累進」課稅,算是一大突破。並且強制要求地方一定要採行,方能發揮囤房稅功能。如此雖有限縮地方自治權及自主性之虞,若能達到量能課稅及促進資源有效利用的目的,將渴望向居住正義邁開一步。

房屋稅屬於地方稅,對房屋課稅,原本傾向受益付稅精神。對於僅持有單一供自住之房屋(排除豪宅),基於生活必需財、殊價財(merit good)、平等消費的性質,理應不用課稅或課極輕之稅。而其稅率從現在的1.2%調降至1%,讓多數人因稅改而受惠,降低改革阻力,當具正當性。然對多屋囤房者言,房屋已脫離自住的功能與本質,財貨性質改變,成爲投資賺錢的標的;且因炒作而影響其他人的生活條件與品質,產生外部成本,政府介入對其持有屋數加重課稅,自然言之成理。

由於房地產價值佔財富的比重甚大,財富分配不均又是影響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其中多屋族擁房自重,年輕人卻因低薪、高房價而買不起或租不起房子,甚至成爲「無立錐之地」之人。此種結構性失衡現象,顯示政府相關施政績效不彰,實在難辭其咎。此時政府推出囤房稅2.0,多少會令人期待,這也就是執政黨及行政院在總統大選期間,急於推出囤房稅改革的重要原因。

如前所述,囤房稅2.0的實施,就整體而言,政府實質稅收是增加的,多數縣市稅收也能淨增加;但是以「單一自住房屋」爲主的縣市言,其房屋稅收有可能是淨減少,不宜成爲政策推動下的犧牲者。中央立法對其實質稅收造成短少,當然應主動補助其稅損,負起應有的責任。

課徵囤房稅2.0,到底是由誰來負擔,事關居住正義,是令人關心的問題。若是屋主不將多屋出租而任其閒置,此時課徵囤房稅類如空屋稅,就應由屋主自己承擔稅負,並透過量能課稅,達到租稅公平目的。若是屋主將囤積的房屋拿來出租,增加租屋市場的供給,將有助於租金平穩甚至降低,讓年輕人較以往更易於租到較滿意的房子,當然樂觀其成;此時囤房稅的負擔,由市場供需及雙方議價能力大小來決定負擔程度。

其實,房屋所有人雖爲法定租稅歸宿者,卻不一定是實際租稅負擔者。房東經由租屋市場供需機制,一般會盡力將租稅成本轉嫁到租屋者之租金上。縱使政府擬將出租者的累進最高房屋稅率降低,基於新制是「全國歸戶」特性,反而使得有些屋主適用的稅率較原先提高,經由租稅轉嫁而造成居於弱勢的租屋者受損;政府相關單位應該深入瞭解,並採取必要的配合措施。例如政府加強提供社會住宅,增加租屋者之選擇機會,將有助於租金平抑。然而問題在於,政府推動社會住宅政策的績效欠佳,屢屢爲社會各界所詬病,當一併值得整體檢討與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