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員2年加班2千小時猝死 家屬求償144萬結果出爐

屏東一名大廈管理員先前在值班時昏迷經搶救不治,管理員家屬認爲是過勞死,怒向管委會提告求償。(示意圖/Shutterstock)

屏東一名張姓男子爲大廈管理員,2021年間值班時昏倒,經送醫搶救仍宣告不治,事後張男家屬控訴大廈管委會,稱張男是因每日工作12小時,再加上輪早晚班才過勞死,求償144萬餘元。屏東地院審結,認定張男死因難歸咎工作,但張男過去共加班2148小時,故管委會需支付加班費31萬餘元,及未提撥勞退的3萬元損害金等,共應賠償35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家屬控訴,張男爲屏東一間大廈管理員,每日工作12小時,需輪早晚班,2021年10月間張男於工作時間,在櫃檯陷入昏迷失去意識,經送醫搶救2日後仍宣告不治。

張男家屬認爲,張男在工作時間死亡屬於職業災害,依法向管委會求償死亡補償108萬元、張男任職的2年4個月中共加班2148小時以及管委會未替張男提撥勞退的損害金等,共計求償144萬餘元。

對此,管委會表示,張男是因橫紋肌溶解症造成急性腎衰竭引發代謝性酸血癥,導致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且管理員並非重度勞力工作,縱使早晚輪班但做四休二的情況下,並不會導致肌肉受損引發橫紋肌溶解,難認定張男的死屬職業災害。

屏東地院審結,法官認爲,張男本身身體欠佳,難認死亡與工作相關,但張男的職務內容包含保全人員以外的工作,非單純監督性的工作,依法每日不得工作超過8小時,計算得張男任職期間共加班2148小時,盼管委會應給付張男延長工時的加班費共31萬餘元,以及未替張男提撥勞工退休金的損害3萬8412員等,共計須賠償35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