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購併執法莫忘初衷

首先,客戶、消費者在此購併中角色被明顯淡化:就旁觀者而言,我們很難真正掌握大股東購併的隱藏意圖(hidden agenda),例如購併後有無可能拆解再赴海外上市等。因此,迴歸公平交易法第1條的立法案旨意:「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是故,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乃公平交易法立法的基本精神。此案的消費者包括了委託兩造代工的客戶,以及代工後應用於最終產品(如手機、汽車、電腦等)的消費者。因此,購併案是否會導致代工價格的變動,進而引發手機、汽車、電腦價格的調漲,也攸關了消費者的權益,自然不可不察。

其次,規模經濟利益及國家利益被誇大使用:公平法第13條條文指出:「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立法理由也揭示了「事業間進行結合,雖將減少競爭,或妨害市場競爭之功能,但亦可能促進生產規模之經濟,降低生產成本,增強結合後事業之整體競爭能力或促成產銷之合理化,故對事業之結合行爲應審酌其利弊得失。」不過,整體經濟利益大小常被誇大,並誤以股東、次產業的利益爲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同時,購併帶來的失業、社會成本也常被忽略。但即便是利大於弊,利益分配的不均也常被詬病。另一方面,規模經濟系指在一定規模內,隨着產量增加而成本下降。但超過一定規模,由於人事管理、資訊的流通不易,反而可能產生規模不經濟的情況,此乃過去不少電腦大廠拆解的重要原因。以日月光、矽品兩大廠的龐大規模,進行合併,代工客戶、產品線嚴重重疊,不但綜效有限,也極有可能產生上述的規模不經濟現象。

再者,公平會行使職權不宜過度放大:基於出口及國家競爭考量,政府常需將「市場」擴大至「國際市場」的解讀,但公平會的職掌以保障國內交易秩序及國內消費爲主。試問,如果不衝擊國際市場,但損及國內市場及消費者利益,公平會仍然允許其購併?另一方面,公平會審理時,即使以全球市場爲考量,但牴觸國外業者權益,國外業者會坐視臺灣的核準,而不提起訴訟至國際的反托拉斯相關機構?

複次,委託代工(OSAT)及整合元件大廠(IDM)的產能視爲同質、同一市場的考量並不適切:國際IDM大廠採垂直整合模式,產能以供應內部需求爲主,除非產能過剩或不足,纔會利用代工廠(OSAT)來調節產能,此一產能祗是一小部分的剩餘(residual)產能,將IDM的剩餘產能和OSAT的產能一併考慮,據此推斷的市場,將嚴重失真。

此外,除了靜態效益之外,動態的演變亦不能不正視:就封測市場而言,臺灣爲價格的決定者,但如以整體半導體產業而言,在國際大廠環伺下,臺灣仍然爲市場的接受者。目前日月光、矽品勢均力敵,國際大廠透過同時委託並議價,可望壓低代工價格,但如未來均勢被打破,國際大廠在公開甄選及確保多元供應來源的國際採購準則下,基於安全性、第二備援及議價能力的考量而可能轉單。如此,兩強合併擴大市佔率的企圖心,反而弄巧成拙,帶動全球封測版圖的「動態」重整,進而削弱臺灣的市佔率也不無可能。

最後,我們再次呼籲,大股東的真正購併意圖不是我們可以掌握的,因此,迴歸公平法的立法意旨,維護國內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纔是公平會應該優先正視的。「執法莫忘初衷」也是本文嘗試表達的主要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