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草案將審 行政院:立法院調查、調閱權須受節制

國會改革草案將審 行政院:立法院調查、調閱權須受節制(本報資料照)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明起將初審立委所提各項國會改革草案,其中在野黨提案立法院聽證調查權部分,行政院所提書面報告指出,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729號等解釋文,3項解釋文均一致指出,調查權雖爲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但是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或調閱之對象或項,並非毫無限制。

行政院指出,1993年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文指出,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爲糾彈或糾正與否 之判斷,以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爲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基於同一理由,立法院之調閱文件,亦同受限制。

2004年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文則指出,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2015年司法院釋字第729號解釋文指出,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 者爲限。如因調閱而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

行政院強調,此三項釋憲文發生的年代分別於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主政期間,可見關於立法院調查、調閱權須受節制均有一致見解,此乃基於法律原則而無關藍綠,懇請立法委員依循憲政精神爲合憲、妥適的修法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