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績效獎金「砍」成1.2個月 未來沒盈餘不能發

▲爲迴應社會批評,朝野共識砍了國營事業績效獎金從最高2.6個月,「砍成1.2個月」。

記者陳佳雯臺北報導

國營事業即使虧損也照發績效獎金引來批評,立法院朝野黨團7日下午針對100年度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做出協商共識,針對100年度尚未發出的績效獎金,從最高2.6個月,「砍成1.2個月」,少了1.4個月;101年開始,國營事業有「盈餘」纔可發績效獎金,且同樣不得超過1.2個月。另外,首長特別費也刪減1/4。

朝野黨團做出共識,100年度中油臺糖、臺電以及自來水公司的績效獎金,不得超過1.2個月,從原先2.6個月砍掉1.4個月,因此,國營事業的考成加上績效獎金,最高只有3.2個月。

臺聯黨團總召許忠信舉例,這樣一個月薪7萬多元的國營事業員工,績效獎金大約少了10萬元。

而101年度開始,包含四家銀行以及其他國營事業,「有盈餘者」纔可發績效獎金,但一樣最高不得超過1.2個月。

國民黨書記長吳育昇表示,這是迴應社會的聲音,以及國家困境,未來若是經濟復甦,每年總預算都可以重新建立標準,但前提是一定要有盈餘。

但盈餘是否包含「政策性虧損」?吳育昇則表示,這部分以後再做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