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二代任志強貪污受賄判囚18年 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任志強因貪污受賄,被判囚18年。(圖/CFP)

記者蔡紹堅綜合報導

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2日宣判,北京華遠集團前黨委副書記董事長任志強因貪污罪、受賄、挪用公款罪行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處罰金420萬元人民幣(約1800萬元新臺幣)。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判決書指,任志強在2003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4974萬元、收受賄賂125萬元、挪用公款6120萬元,以及濫用職權,導致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1.167億元,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5378萬元,任志強個人獲利1941萬元。

▼任志強在北京法院接受審判,引起媒體關注。(圖/記者 任以芳拍攝)

法院指出,任志強的行爲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任志強自願如實供述全部罪行,承認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並自願接受法院判決,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法院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予以採納,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420萬元。

任志強現年69歲,爲大陸有名的「紅二代」,因敢於對政治發表意見,有着「任大炮」的外號。2016年時,任志強因批評官媒,個人微博被網信責令關閉,其後更被以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理由,被北京市西城區紀委處留黨察看一年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