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北交易所正式發佈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5月1日起實施

4月1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北京證券交易所正式發佈《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

其中,上交所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4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共6章63條。

規則實施方面,上證180、科創50指數樣本公司,以及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應當最晚在2026年首次披露2025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鼓勵其他上市公司自願披露。

披露框架方面,對於具有財務重要性的議題,公司應當圍繞“治理—戰略—影響、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與目標”四個核心內容進行分析和披露。

具體議題方面,《指引》設置了應對氣候變化、鄉村振興、創新驅動等21個議題,並通過定性與定量、強制與鼓勵相結合的方式對不同議題設置了差異化的披露要求。

深交所發佈《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7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共設置6章63條。實施方面,明確設置過渡期安排,報告期內持續被納入深證100、創業板指數樣本公司,及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最晚可在2026年4月30日前首次披露2025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鼓勵其他上市公司自願披露。

議題方面,針對環境、社會、可持續發展相關治理等方面設置應對氣候變化、創新驅動、鄉村振興等21個具體議題;明確擬披露的議題具有財務重要性的,公司應當結合“治理—戰略—影響、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與目標”四個核心內容進行分析和披露,對公司僅具有影響重要性的,應當按照對具體議題的相關規定進行披露。

北京證券交易所發佈《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11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共6章62條。其中,明確上市公司的披露內容及披露原則,要求公司在雙重重要性披露原則下,圍繞“治理,戰略,影響、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與目標”四個核心內容對擬披露的可持續發展議題進行分析和披露,以便於投資者、利益相關者全面瞭解上市公司爲應對和管理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所採取的行動,提高可持續發展披露數據的有效性,提升上市公司披露質量。

《指引》將披露的內容分爲環境、社會和治理三個維度設置21個具體議題。其中,環境信息披露設置了應對氣候變化、污染物排放、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8個議題;社會信息披露設置了鄉村振興、社會貢獻、創新驅動等9個議題;可持續發展相關治理信息披露設置了利益相關方溝通、反不正當競爭等4個議題。

鼓勵公司自願披露,體現中小企業特色。考慮到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發展階段特點,規則不對可持續發展報告作強制性披露規定,鼓勵公司“量力而爲”,循序漸進推動上市公司加強披露。同時,對首次披露時的定量披露、指標同比變化、財務影響分析適當放鬆要求。爲增強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和一致性,上市公司自願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的應當適用《指引》規定,北交所將引導公司積極主動適用《指引》。

下一步,滬深北交易所將在證監會統一部署下,做好市場培訓等服務工作,適時制定更細化的披露指南,爲上市公司執行《指引》規定提供具體指導,並支持相關部門做好ESG評級、指數開發和投資等工作,進一步增強正向激勵,推動構建良好的可持續生態。此外,滬深交易所表示,還將根據《指引》執行情況適時評估擴大強制披露主體範圍,推動更多上市公司披露高質量的可持續發展信息,促進夯實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