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金融圈丨流動資金貸款流向房地產 湖北石首農商行吃50萬罰單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王雪 實習生馬小雨 武漢報道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不完全統計,2024年以來,湖北省已有12家農商行受罰,罰款金額高達581.6萬元。

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北監管局發佈通告,湖北石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石首農商行”)存在流動資金貸款管理不到位,貸款資金實際流入房地產開發企業;個人經營性貸款管理不到位,貸款資金迴流至借款人等違法違規問題。

通告顯示,依據相關規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荊州監管分局對湖北石首農商行做出罰款50萬元行政處罰的決定,對時任湖北石首農商行長虹支行行長萬前越、時任湖北石首農商行長虹支行客戶經理廖玲給予警告處罰。

一位股份制商業銀行貸款業務員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農商行多次受罰,審批權限下放或是重點原因,一筆貸款是否發放,縣級支行就有決定權。而股份制商業銀行縣級支行無權決定,需要申報到市級甚至是省級層面。農商行面對的客羣多是‘三農’、中小微企業等,爲業務上的便利性,有一定的靈活性,但弊端是把握不好尺度導致違規。”

分析發現,湖北石首農商行、湖北廣水農商行、湖北天門農商行三家主要涉及資金違規流入限制性領域、貸後管理不到位、違規發放貸款等違規行爲。

其中,在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等限制性領域上,上述貸款業務員強調,“經營性貸款不能流向房地產、資本市場等領域,這是擾亂市場的行爲。若從銀行借款買房,再用房子做抵押再貸款,將形成房產拆借。但銀行有運營系統,當借款流向房地產等限制性領域,銀行方能收到預警信息,將及時收回資金。”

除貸款違規外,內部管理不嚴格,對相關規定執行不到位等也是湖北農商行系統受罰的主要原因。

以湖北襄陽農商行爲例,其處罰書共列出六項違法行爲,包括違反金融統計、賬戶管理、反假貨幣業務管理、國庫科目設置和使用等多項規定,以及佔壓財政存款和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等問題,對此,中國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作出罰款153.2萬元的處罰決定。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爲,農商行還需加強內控管理。一方面,中小銀行由於股權分散,缺乏實質控股股東,易產生“內部人控制”問題,降低公司治理效率,易積聚風險。另一方面,部分中小銀行被大股東操縱,民營資本對中小銀行實行不當控制,或地方政府對中小銀行進行不當干涉,加劇中小銀行風險集聚。而中小銀行公司治理架構總體上“形似而神不似”,“三會一層(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難以有效發揮作用,部分中小銀行靠長官意志而不是制度來治理,外部約束和內部制衡機制形同虛設。

農商行如何合規經營減少違規操作成內化改革、改善經營水平的重點。董希淼建議,農村中小銀行客戶羣體集中在“三農”,其金融服務難以完全線上化。針對農村市場特點,中小銀行應發揮當地線下網點和員工隊伍優勢,推動線下渠道實現“靜態架構”與“動態運營”有機集合。

此外,董希淼還指出,金融管理部門應調整監管思路與做法,制定政策措施應更加註意公平公正,對大中小銀行一視同仁,鼓勵中小銀行走專業化、特色化發展之路;實施差異化監管,適當放寬中小銀行市場準入。目前,我國中小銀行監管主要參照大型銀行,缺乏差異性。在我國大力推動發展普惠金融、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等政策導向下,中小銀行應該堅守服務小微企業、“三農”以及居民的定位,在提升服務匹配度和有效性等方面狠下功夫。

(圖:2024年以來湖北省內農商行受處罰情況/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彙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