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免奢侈稅 限3個月內遷戶籍

換屋族」同時持有兩戶房子,供做自住使用,可免徵奢侈稅,爲了便於徵納雙方依循,避免爭議財政部日前發佈解釋令,規定賣掉其中一戶後三個月內,須將戶籍遷入留供自住的房子,才能免課奢侈稅,即日起生效,不溯既往。

換屋期間,同時持有兩戶房子,因提供自住使用,不課奢侈稅,但因換屋樣態不一,戶籍登記在新房舊房各不相同,爲了便於徵納雙方依循,避免爭議,財政部日前發佈解釋令,明確化戶籍遷入供做自住房地時限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說,無論一般換屋或非自願性換屋,出售房地後三個月內,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必須將戶籍遷入留供自住的房屋,才能免課奢侈稅。『所有權人出售他已設籍的原房地(或新房地),應於出售日次日起三個內月,將戶籍由原房地(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

另外,所有權人購買新屋後、出售舊屋前,戶籍已由舊屋遷移至新屋;或購買新屋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屋,出售時設籍在留供自住的房地者,也可免課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