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管署反擊!列「高端八大爭議」 羅一鈞出面迴應了

疾管署副署長羅一鈞今天二度出面澄清高端契約爭議。鄭鬱蓁攝

疾管署昨天臨時開記者會公佈高端新冠疫苗採購合約,沒有化解外節疑慮,反而引發更多爭議,包括簽訂保密條款前一天,高端纔剛通過緊急授權使用(EUA),國民黨臺北市議員徐巧芯直指選後才公開,是高端和政府的「超完美配合」,逼得疾管署今天二度開記者會反擊,副署長羅一鈞出面,列出八大爭議逐一澄清,他強調高端還未通過EUA就完成議價,疫苗預採購是各國皆然。

國民黨臺北市議員徐巧芯指出,高端與政府簽訂契約直接寫「只要7月31日前可以取得許可就能履約」,還真的就這麼巧,在8天內闖過兩關,在7月18日通過EUA審查、7月25日衛福部宣佈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專家已同意納入公費疫苗施打計劃,「爲的就是大賺國庫40億」,根本是高端跟政府打的一場「超完美配合」。

一、爲何高端疫苗尚未通過EUA,即與疾管署完成議價與簽約?

疾管署說明,還原當時時空背景,新冠疫苗均在臨牀試驗階段以「預採購合約」模式簽約,爲因應緊急疫情需求,以預先保有所需之疫苗數量,等到廠商於取得專案覈准製造許可後,纔可儘速提供接種,此作法與國際相同,例如:英國採購BNT疫苗、美國採購Moderna疫苗、日本採購AZ疫苗等,皆系先簽訂採購合約,才取得EUA。故此作法國內外皆然,當年5/28簽約對象共有高端及聯亞兩家進入第二期臨牀試驗的廠商,聯亞因後續未取得EUA,於是疾管署依約與該公司解約,因此絕無獨厚高端,也無「先射箭再畫靶」。且依合約第七條,若EUA未通過則符合終止解除契約條件,更無須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都是爲了確保國人最大利益之作法,所以各期付款都在此預採購精神下,分別以疫苗生產相關證明文件,備妥所需原料、物料、耗材及相關準備工作文件、驗收合格疫苗數量及完成配送總數量爲條件。

二、爲何高端疫苗通過EUA日期與採購合約要求通過EUA日期這麼接近?

疾管署說明,高端公司在6/15就已提出EUA申請,歷經一個多月食藥署內部整體審查(由醫藥品查驗中心[CDE]執行)後,於7/18召開專家會議審查,審覈過程均依法定程序辦理。疾管署於一周後召開ACIP會議,依據食藥署EUA覈准結果決議同意將高端納爲公費疫苗,上述過程當時均即時於指揮中心記者會公佈,與合約要求之7/31毫無關聯,請外界勿刻意影射。

三、爲何EUA通過隔天即簽署保密合約?

疾管署說明,2021/5/28本署與高端疫苗公司簽署之契約,內容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會的財物採購契約範本,但因該範本契約保密條款不足,未納入商業保密條款,因此議約過程中,雙方口頭約定應恪守保密義務。6/8高端公司以email提出,在採購議約及履約過程中,會提供許多原物料資訊,爲避免原物料價格(涉及國外供應商機密資訊)外流,並參酌國際間COVID-19疫苗緊急採購狀況,各國政府與疫苗廠皆未對外揭露商業條款,希望增補保密條款。故雙方皆有保密責任;廠商方爲主要資訊提供者,機關作爲資訊接受方亦需承擔保密責任。雙方於7/19增補保密合約書,保密期限爲自合約簽署日起滿5年後解除,與EUA通過日期毫無關聯。而疾管署與聯亞公司亦於7/22(EUA尚未完成審查)簽訂保密合約,顯示與疾管署簽署保密合約與EUA通過日期毫無關係,鄰近國家韓國亦有類似情形,該國於2022/1/12簽署Novavax疫苗採購合約(含保密條款),亦於同日取得EUA,故請外界勿惡意影射。

四、爲何採購契約就訂定疫苗效期展延規定?

疾管署說明,疾管署系依據當時廠商執行安定性試驗情形,預估初始覈定效期僅有6個月,爲避免效期過短致過期浪費,以及提升疫苗使用率,於契約中規定廠商交貨後必須依主管機關(食藥署)規定延長疫苗效期。並於契約規格中第17點訂定相關罰則:「如廠商未依規定於疫苗屆效期前取得食藥署同意展延效期函,致疫苗效期不足,則按各期未展延效期部份,自報驗日期起算,疫苗剩餘可用期限不得低於6個月之不足天數所佔效期比例、數量及每劑單價計罰。」。疫苗可依主管機關規定展延效期,無論各廠牌新冠疫苗(含AZ、BNT、Moderna等)均適用。

五、爲何高端疫苗採購價格高於預算所編列700元?

疾管署說明,2020年11月指揮中心對外說明預計疫苗採購經費115億元以採購1,500萬劑每劑700元估算,不含冷鏈運送及其他作業費用。當時尚在規劃採購初期,各項資訊均不明確,僅能以預估價格編列預算 。2021年2月至5月間雙方進行議價,疾管署在過程中盡力維護採購方權益,將單價從賣方最初報價 950元,協商至單劑量每劑881元、多劑量每劑810元,並於契約條件增列疫苗配送點須達200點,且廠商需負疫苗驗收至出貨前的全部保管責任,以及銷燬等其他作業支出 。

六、高端疫苗價格是否高於其他國際COVID-19疫苗?

疾管署說明,2021年採購國產 COVID 19疫苗時,國際疫苗獲准EUA者多爲mRNA或腺病毒載體疫苗,與國內廠商所採的蛋白質次單元疫苗不同,並沒有同種類疫苗採購價可參考;又每種疫苗開發基礎不同,加以國際原物料成本受疫情影響,成本計價方式不同;且國際疫苗大量生產,國內疫苗廠產能規模小,故難以互相比較。實際上高端疫苗價格低於莫德納和BNT疫苗。

七、採購合約第8條保密條款註明「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泄漏」,打臉衛福部「公開須經高端同意」說法?

疾管署說明,此爲外界誤解,雙方均必須對契約內容予以保密,已明白載於7/19所增加簽訂的保密合約,保密合約第五條明定「任一方違反本協議書之約定或有因可歸責之事由,致使他方的機密資訊被泄露者,除該違約方負擔一切法律上責任之外,應另負損害賠償之責。」之相關罰則,並依第四條若要提前解除保密、公佈合約,需雙方同意。疾管署重申,此作法系比照國際商業慣例,各國政府與疫苗廠商簽訂疫苗採購契約時,均有簽訂保密條款,目的爲明訂雙方之義務,使買賣雙方權益皆獲保障,亦爲信用基礎。

八、高端多次延遲交貨,衛福部是否刻意包庇?

疾管署說明,採購案皆依契約規定辦理,計罰每日逾期違約金(每逾1日,按該期未履約部分之總價千分之2計罰);另廠商逾期30日以上仍未能履約之計罰,爲節省行政程序一併於111/3/24最末次驗收時,依契約規定計罰該部分之違約金。高端公司因逾期交貨計罰之違約金共約1.97億元,疾管署均已於111年3月前按次核扣完成,絕無刻意包庇不罰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