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涉霸凌特教生 監院糾正新埔國中、新北教育局

監察院。(本報資料照片)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15日指出,新北市新埔國中某位老師(稱甲師)遭訴體罰及霸凌柔道隊特教生,但校方調查程序及事實認定有違教師法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且未妥適及公平衡量受害學生或家長的證詞與意見,衍生「師師相護」質疑。監察院通過糾正新北市教育局及新埔國中,並要求重啓調查及究責。

葉大華、王美玉表示,新埔國中於2021年8月2日遭家長檢舉,該校學務主任甲師涉有體罰及霸凌柔道隊特教生情事,經校安通報立案後,教育部國教署於該校安通報系統中,請該校於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監委指出,該校非但未於期限內召開,更在同年8月11日改以不當管教類項改召開校事會議,明顯違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且會中未實質就陳訴的霸凌事件進行審議即予結案,未踐行程序正義,造成拖延依法處理。

監委表示,新埔國中對於本案的調查程序及事實認定未符CRC兒童最佳利益及兒童表意權原則,未妥適及公平衡量受害學生或家長之證詞與意見,致認定甲師無體罰、霸凌及不當管教,衍生「師師相護」質疑。經調查,甲師涉有藉職務濫權及對特教生歧視霸凌之違失行爲,新北市教育局有失督導之責。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於5月11日通過糾正案,糾正新北市教育局、新埔國中,並促其重爲調查及究責認定。

調查報告指出,柔道隊成員多數爲特教生,人數約佔5分之3,當初成立目的在於讓特教生有發揮的舞臺與受到激勵,本案總共有四名柔道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向本院提出陳訴,其於2021年起受到甲師以各種細故與未經證實之罪名,體罰及不當管教。

調查發現,但甲師因與前同事之職務恩怨,藉機受已轉學之前柔道隊學生家長請託調查有關臉書PO文留言一事,即多次未依正常程序,帶受害學生至音樂教室旁5樓梯間及廁所等無人處,私下進行審問及調查,造成其面對甲師心生驚懼,最後只好無奈轉學。

調查發現,甲師爲追查棄置於校內飲料瓶的來源,未依規定填寫「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即自行調閱,校長亦未落實查覈監視錄影系統申請規定。發現是B生遺留的飲料罐後,甲師稱僅以口頭告知亂丟垃圾須記警告處罰,致B生改以撿垃圾之愛校服務一週替代,然B生及家長則證稱撿拾時間長達約2個月,並被同學譏笑爲垃圾車。甲師身爲學務主任卻便宜行事,不符學生獎懲程序規定及比例原則,確有違失。

此外,該校柔道隊特教生A生經常被甲師針對及長期處罰半蹲,經本院訪談其他多位關鍵證人,皆表示曾於午休、下午打掃時間目睹A生半蹲於甲師桌子旁,且流淚不敢求救,A生及家長則證稱體罰期間長達1個多月,也影響其參與柔道隊訓練之權益。 案關學生及家長對於環境及細節皆指證歷歷,包括清楚勾勒處罰時間及當時環境細節、A生的哭泣情緒、半蹲的姿勢等,惟校方3次調查結果完全不採認學生及家長所親眼目睹之證詞。

監委表示,該校歷次調查程序及事實認定不僅有違教師法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且未符CRC兒童最佳利益及表意權原則,未妥適及公平衡量受害學生或家長之證詞與意見,甲師衍生「師師相護」質疑。

監察院表示,甲師涉有對案關學生霸凌等不當管教,已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身心虐待之定義。 新北市教育局應督同新埔國中就調查結果重啓調查,並究責相關違失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