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車廂兩度拉扯科技女董座 女遭判拘役竟上訴求判死刑

捷運車廂內爭執,女子一審遭判拘役後提上訴,求法官判死。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女子在2019年與一名科技公司女董事在捷運車廂內起爭執,1個多月後她又遇到對方,於是拿手機拍攝對方並互相拉扯,陳女一審被依傷害罪判處拘役25天,可易科罰金,她提上訴,認爲自己不會爲沒做的事情繳納罰金,請求死刑,二審認爲沒理由判決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爲,一審量刑時已審酌陳女不思理性解決問題,僅因不滿對方未配合其前往警局處理糾紛,即一路持手機拍攝告訴人,並見對方欲離開時,出手阻擋與之拉扯,致對方受傷,實非足取。

二審認定陳女犯後否認犯行,且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實甚浪費司法資源,犯後態度不佳,她上訴請求死刑沒理由,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刑度。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