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快篩7月後運抵海關 未經覈准將退運

依現行海關進口通關規定,快篩試劑屬於醫療器材,民衆若以個人身分進口,必須先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審查,經覈准後,進口快篩才能通關運入境內。

我國自4月以來本土疫情升溫,因應朝野立委要求,衛福部食藥署放寬通關審查規定,自今年5月11日至6月30日止,民衆個人從海外進口快篩試劑100劑以內(每人限一次),不管是以快遞、郵包或以旅客攜帶方式進口,皆不需申請專案覈准,可直接通關。另輸入中國大陸制快篩試劑,也免向經濟部申請專案覈准,同時免向國貿局申請輸入許可證,

至於民衆個人若進口第二次或超過100劑,如果是「主張幫親友購買」,可檢附親友身分證明以適用免申請專案覈准規定。若爲個人「自用」進口額度超出限額100劑或第二次進口,才需要申請專案審查。

然而,因應進口快篩放寬期限將至,海關指出,近期有意進口快篩者應預留國際運輸期間,因爲6月30日前免審查是以「運抵臺灣海關日期」爲基準,並非下單時間。

舉例來說,若民衆6月底才下單或貨物因塞港因素卡關,只要快篩運抵臺灣時間爲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屆時民衆必須要有衛福部專案覈准才能進口快篩,否則該批快篩將被海關退運,民衆也可能要負擔退運成本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