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思維-歐盟碳邊境稅法 掀全球綠色通膨?

此法案之主要立法目的在於降低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因爲CBAM可以防止碳泄漏(carbon leakage)現象,並且可以給予其他國家減碳的誘因。爲何CBAM可以達到此目的?由於歐盟長期執行較其他國家嚴格的減碳政策,廠商面臨不同的經營競爭條件時,在較寬鬆地區的廠商可能有競爭優勢,導致全球排放總量可能不降反而更高,形成碳泄漏(carbon leakage)現象,這也是污染避難所假說(pollution haven)所預期的現象。因此,考量碳泄漏及歐盟產業競爭公平性,歐盟擬對進口產品課徵碳邊境稅,其稅率等於歐盟同一類產品負擔的碳價(即歐盟排放交易市場的價格)。

歐盟CBAM的立法過程已經達到給予其他國家提高減碳誘因的立法目的,許多國家如美國、日本、韓國都在討論仿歐盟做法,建立其碳定價與CBAM制度。自去年7月該法草案公佈,臺灣產業界及政府非常關切CBAM對臺灣出口、產業與經濟的影響,使得產業界不再反對碳費立法,也促使環保署新增碳費條文及碳邊境費條文於2021年10月公告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歐盟CBAM也促使臺灣廠商開始重視盤查其產品的碳足跡與隱含碳排放量。

歐盟議會通過的法律草案比歐盟執委會提案更加嚴格,擴大CBAM規範產品爲水泥、電力、肥料、鋼鐵、鋁、有機化學品、氫、氨及塑膠,且擴大稅基,除了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量,加上間接排放量(即外購電力、冷暖氣的隱含排放量)。延長過渡期一年爲2023年至2026年底,在過渡期進口商不必付稅,但必須申報進口品的隱含排放量,以及在排放地支付碳價的證明,自2027年,進口商須根據進口品的隱含排放量向歐盟CBAM主管機關購買CBAM證,CBAM證的價格等於每週EU ETS拍賣結算價格的平均值。

進口商也可以其於排放地已繳交但無退稅或補貼的碳價證明,申請減免繳交CBAM稅。歐盟CBAM稅收將挹注歐盟預算,並用以支持最低度開發國家製造業減碳。歐盟將成立專責CBAM主管機關。爲符合WTO的原則,避免CBAM被視爲貿易保護主義工具,CBAM將搭配歐盟ETS將於2027~2032逐步終止免費配額的作法,2027年起逐步取消CBAM免費份額。

由於歐盟將逐步降低ETS的排放總量、擴大產業與產品範圍以及減少免費排放配額,ETS交易價格將會提高,與之連動的CBAM產品範圍及稅率亦將逐步擴大與提高。

有論者質疑碳邊境稅是綠色貿易保護主義,但CBAM符合經濟學外部成本內部化理論與原則,尤其因爲氣候危機是全球與跨代的公共外部性,在世界任何地方排放的每一單位溫室氣體對現代與未來的全球人類都會造成相同的外部成本,因此,全球的污染者都應該內部化其外部成本;CBAM也符合GATT與WTO的兩個最重要原則: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也就是源自不同國家的同類產品(like product)出口到目的地國時,應受到無差別待遇。因此,CBAM並非綠色貿易保護主義,而是一種符合經濟學理論的國際碳定價制度。

也有論者質疑碳定價(含CBAM、碳稅、排放交易)是通膨的禍首之一,當前因同時發生多種肇因(長期執行的寬鬆貨幣與財政政策,烏俄戰爭,新冠疫情造成供應鏈瓶頸等等),多國面臨通膨的問題。但是迄今各國綠色稅制(包括碳定價)的規模及其對全球物價影響都很小,且各種綠色稅制都是基於外部成本內部化理論與原則,當各種外部成本與效益都內部化了,市場纔會達到社會最適的競爭均衡,在此轉型過程,生產、消費、研發與投資都會達到一個新的市場競爭均衡,此均衡的各種價格與所得分配都會不同於現況,可能有較高的產品價格,勞動價格也會提高,不減其購買力,政府應照顧在轉型過程調適能力較低者。

CBAM政策會對國際貿易及全球減碳造成重要影響,臺灣不應虛應故事,如徵收很低的碳費,則當歐盟徵收CBAM時,臺灣廠商將面臨較高的稅率,將衝擊臺灣產品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