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高達1.83毫克「接近死亡」 高雄男二審大逆轉無罪

蘇男檳榔攤喝了兩杯半啤酒。(示意圖,非本文當事人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蔡儀潔綜合報導

高雄市一名蘇姓男子喝2杯半啤酒後,駕駛小貨車發生擦撞,酒測高達1.83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他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調查指出,酒精濃度達2.0毫克時,會呈現「呼吸中樞麻痹、接近死亡」狀態,但蘇男精神狀況對答都正常,檢測儀可能有誤改判無罪定讞。

判決書指出,蘇男去年3月14日12時30分許,在鳳仁路某檳榔攤飲用啤酒後,涉嫌駕駛小貨車外出10分鐘,行經楠梓區鳳楠路與楠陽路口時,不慎與李姓男子的小客車發生擦撞。當時蘇男的酒測值高達1.83毫克,被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

不過蘇男出庭時辯稱,車禍事故不受喝酒影響,當天只喝2杯半啤酒,酒精濃度不可能高達1.83毫克。橋頭地院簡易庭不採信蘇男說詞,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94000元。面對這樣的結果,蘇男不服上訴結果翻案成功,被簡易上訴庭改判無罪。

檢方指出,當呼氣酒精濃度達2.Omg/L時則爲「呼吸中樞麻痹、接近死亡」狀態。(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com)

事後換檢方不服向高雄高分院提起上訴。檢方指出,2000年道路交通安全與執法研討論文,當呼氣酒精濃度達1.50mg/L時,行爲表現或狀態系呈現「呆滯木僵、昏睡迷醉」樣貌,而達2.0mg/L時,則爲「呼吸中樞麻痹、接近死亡」狀態,僅是研討意見,並非行諸四海而皆準,而人體對於酒精之反應,常因人而異,不能一概而論。

檢方還稱,檢測儀器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至於2020年6月30日,或使用次數達1000次,蘇男於同年3月14日接受酒測,仍在有效期間,並無證據證明故障情事,蘇男也坦承喝酒,要求撤銷無罪判決

二審合議庭法官調查,據梁姓女警員出庭時供證,「當時被告精神狀況對答都正常,其他神情反應也正常,走路沒有顛倒,我也立刻做交通事故對談紀錄表,過程也都正常,我所測過最高的酒測值大約0.8、0.9 ,基本上這些人會有點反應遲鈍,精神不會太好,會想睡覺的樣子,但是被告跟這些人相比反應算蠻正常的。」

另外,勘驗男在派出所接受警詢錄影光碟,神情尚屬正常,並能清楚回答,內容大致與筆錄相符;檢察官未提出足資推翻上開論述的相反論述,或男對酒精反應確有異於常人而不能一概而論的情形,自難憑單純的質疑而爲蘇男不利之認定,因此維持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