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與老翁一氧化碳中毒雙亡 法院判「各負一半責任」

▲楊姓老翁熱水器裝在室內,導致看護與老翁一氧化碳中毒而亡,法院判老翁需負一半責任,判賠55萬餘元 。(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記者黃孟珍/苗栗報導

苗栗縣一名楊姓獨居老人,2018年2月間與請來照料梁姓看護雙雙因一氧化碳中毒而亡,梁姓看護之子悲傷萬分,向老翁之子求償遺產內的111萬2千餘元;法官判決認爲僱主應該負有工作場所安全的義務,但一氧化碳中毒的起因又爲樑婦洗澡而致,雖兩人都中毒死亡,但需各負一半責任,判賠樑婦55萬6千餘元。

苗栗地方法院表示,楊姓老翁1人獨住透天厝的2樓,因個性孤僻,不喜歡與人打交道,所以請了梁姓看護到家中負責照料生活起居,當天因爲兒子發覺老翁幾天不見人影,才破窗進屋。才發現樑婦陳屍在浴室,老翁倒臥在浴室門口警方相驗後認爲老翁把熱水器裝設在室內,因而導致一氧化碳濃度過高,纔會雙雙中毒而亡。

樑婦的兒子也認爲是因熱水器裝設在室內,才導致母親的中毒死亡,遂向繼承遺產的老翁之子求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和喪葬費用近12萬;但老翁的兒子認爲是樑婦洗澡未將窗戶打開,而且熱水器用了許久也未曾出現任何異狀,認爲父親無任何過失。

法官調查認爲,老翁身爲僱主,應該提供安全無虞的工作環境給受僱的人,而裝設在室內的熱水器應要有預防發生危險的措施,但卻疏於防範,導致梁姓看護因而中毒死亡,應負侵權行爲損害賠償之責。另一方面,法官也認爲樑婦在老翁家工作許久,對於老翁環境應非常熟系,因使用熱水器也未注意空氣流通,也導致老翁中毒死亡,所以認爲兩人須各負50%的責任,因此判賠樑婦兒子的求償金額,酌減爲55萬6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