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企陸生來臺 比照臺生轉入學甄試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24日修正發佈,未來隨同父母來臺停留的未滿18歲子女,申請就讀與學歷相銜接高級中學時,必須比照臺灣學生參加學校轉、入學甄試。

移民署表示,原來有關跨國企業大陸人士子女在臺申請就學,與其他大陸人士進入臺灣相關規定不同,所以修正該辦法第4條,讓大陸人士隨同來臺子女申請轉、入學方式與臺灣學生一致。新修正條文26日起實施。

移民署指出,原本辦法規定,在大陸地區擔任跨國企業負責人經理人或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服務人員調動來臺3年內,爲其隨同來臺停留子女申請就學,可準用「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申請與學歷相銜接的臺灣各級學校。

▼學生示意圖。(圖/東森新聞)

新修正條文改爲,隨同來臺停留之未滿18歲子女,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而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向其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比照臺灣學生參加學校轉、入學甄試,達錄取標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覈定後,採增額方式錄取;其增加之名額,以各校各年級轉、入學名額百分之一爲限。

至於申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者,仍準用外國僑民子女就學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