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團籲防災假入法 勞動部迴應「醫院、水電瓦斯無法一體停工」需審慎考量

▲每逢颱風來襲,該不該訂防災假,都會引起討論。(圖/中央氣象局

財經中心臺北報導

米塔臺風來襲,一如以往,授權各縣市政府決定是否放颱風假,但勞工團體今(30)日呼籲政府儘速將「防災假」立法,本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對此,勞動部迴應,此一議題已開會研商過,但各方意見多元,且各行業性質民生服務需求不同,例如醫療院所社福機構水電瓦斯公共交通等,無法立即或一體停工,如立法以「放假」的概念,強制規定颱風來襲時即全面停止勞工出勤,實務運作勢必發生問題,必須審慎考量

臺灣專櫃銷售人員產業工會表示,過去颱風蘇迪勒尼伯特莫蘭蒂馬勒卡侵臺期間,有超過70%以上的專櫃人員,仍被要求出勤,導致意外,甚至有櫃姐遭掉落樹幹砸中,住進加護病房。雖然現行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勞工因天災而未能出勤,僱主不得視爲曠工、宜不扣發工資,但實際上不具任何強制力

勞工團體呼籲,應儘快通過防災假,一旦災害發生,政府宣佈停止上班,僱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出勤,也不得因停止上班減扣假期、工資,以及僱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災害停班期間出勤,應給付雙倍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或津貼

對此,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迴應,颱風來襲屬於天然災害之一,勞工是否出勤,應以人身安全爲首要考量。事業單位如因營運性質仍需要勞工從事工作,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勞動部表示,已訂頒「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對於颱風停班日之勞工出勤管理爲明確規範。颱風停班當日,勞工若未能出勤者,僱主不得要求勞工請假、補班或扣發全勤獎金。事業單位或僱主若未參照該要點辦理,以致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時等相關規定,可依《勞動基準法》處以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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