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準確認定“僞私募”,打擊非法集資犯罪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王峰北京報道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佈依法從嚴打擊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來,我國出現了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等違法犯罪行爲,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利益。該批典型案例中就有兩件這樣的案例。

根據犯罪性質的不同,這兩起案件罪名分別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據介紹,2021年至今,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私募基金犯罪2085人。2021年至2023年10月31日,全國法院共判決私募基金犯罪1888人。

下一步,“兩高”將持續加大對私募基金領域犯罪懲治力度,堅持穿透式審查認定思路,準確認定“僞私募”,對以私募爲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能讓犯罪分子穿上“私募”的僞裝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爲房地產項目非法集資

蘇某明,系深圳弘某財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某財富公司”)、深圳弘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某基金公司”)實際控制人,上述兩家公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爲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

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蘇某明以兩家公司作爲私募基金管理人,先後成立數家有限合夥企業,以多個房地產開發項目爲投資標的,發行私募股權類基金產品5只(其中4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

但實際上,蘇某明隱瞞了投資項目均爲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開發或者與他人合作開發的實情。

蘇某明指使他人組織銷售團隊以口口相傳,召開產品推介會,通過其他金融機構和私募基金公司、同行業從業人員幫助推銷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產品,允許不合格投資者通過“拼單”“代持”等方式突破私募基金投資人數和金額的限制,由蘇某明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與投資者簽訂回購協議,並由蘇某明個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約定年利率10%至14.5%的回報,變相承諾保本付息。

蘇某明等人通過上述方式共非法公開募集資金人民幣5.999億元。

上述資金進入合夥企業募集賬戶後劃轉至蘇某明控制的數個賬戶,各私募基金產品資金混同,由蘇某明統一支配使用。

其中,以募新還舊方式兌付本息1.5億餘元,用於私募基金約定的投資項目1.3億餘元,用於蘇某明開發的其他房地產項目1.2億餘元,用於購買建築材料1.01億餘元,用於支付員工薪酬提成、公司運營成本及歸還公司債務0.9億餘元。

因資金鍊斷裂,蘇某明無法按期兌付本息。截至案發,投資人本金損失4.41億餘元。

2021年5月,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蘇某明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對蘇某明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本案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備案不等於依法許可

蘇某明案典型意義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登記、私募基金經備案或者部分備案,不影響對非法集資行爲“非法性”的認定。

據介紹,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募集完畢後辦理基金備案,經登記、備案不屬於“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

私募基金具有“非公開”和“向特定合格投資者募集”兩個基本屬性。以私募基金爲名非法集資的手段多樣,實質上都是突破私募基金“私”的本質和投資風險自負的底線,以具有公開性、社會性和利誘性的方式非法募集資金。

據介紹,常用的手段有:通過網站、電話、微信、講座、推介會、分析會、撒網式代銷推薦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具有公開性;通過組織不合格投資者私下協議代持基金份額、允許“拼單團購”、將私募基金份額或者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同一融資項目設立多隻私募基金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資者標準,規避投資者人數限制,具有社會性;除私募基金認購合同外,通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或者口頭承諾回購、擔保、年化收益率等方式,以預期利潤爲引誘,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具有利誘性。

發行銷售私募基金的行爲具備上述“四性”特徵的,屬於非法集資或者變相非法集資,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集資78億餘元

2015年5月,孟某註冊成立中某中基供應鏈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中基集團”),並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中某中基集團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孟某、總經理岑某、副總經理莊某,通過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以及合作公司,採用自融自用的經營模式,圍繞中某中基集團從事私募基金產品設計、發行、銷售及投融資活動。

他們指使所控制公司以投資中某中基集團實際控制的多家空殼公司股權爲名,使用僞造的財務數據、貿易合同設計內容虛假的私募基金產品,將單一融資項目拆分爲數個基金產品,先後以所控制的三家公司爲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39只私募股權類基金產品。

這三家公司均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爲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39只產品均在基金業協會備案。

相關基金產品由不具備私募基金銷售資質的公司銷售。他們指使銷售公司以舉辦宣傳會,召開金融論壇、峰會酒會,隨機撥打電話,在酒店公共區域擺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產品,謊稱由具有國資背景的中某中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出具擔保函,以虛設的應收賬款進行質押,變相承諾保本保息,超出備案金額、時間,滾動銷售私募基金產品,累計非法募集資金人民幣78.81億餘元。

募集資金轉入空殼目標項目公司後,從託管賬戶違規彙集至中某中基集團賬戶形成資金池,由孟某、岑某任意支配使用。

上述集資款中,兌付投資人本息42.5億餘元,支付銷售佣金、員工工資、保證金17.1億餘元,轉至孟某、岑某控制的個人賬戶及個人揮霍消費3.9億餘元,對外投資17.5億餘元。

中某中基集團所投資的項目處於長期虧損狀態,主要依靠募新還舊維持運轉。截至案發,投資人本金損失38.22億餘元。

2019年8月15日,有投資人到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報案稱其購買的私募基金產品到期無法退出。但浦東分局以涉案私募基金均經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備案,沒有犯罪事實爲由作出不立案決定。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接立案監督線索後審查發現,該案屬於假借私募基金經營形式的非法集資行爲。2020年4月10日,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向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制發《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此後,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

案件辦理期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分別向中國銀保監會青島監管局、中某中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制發檢察建議,就辦案發現的私募基金託管銀行未盡職履責、國有企業對外合作不規範等問題提出建議,兩家單位積極落實整改並及時回覆檢察機關。

2022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中某中基集團罰金人民幣1億元,判處孟某、岑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莊某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因病死亡,依法對其終止審理。

孟某、岑某提出上訴。2023年3月13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非法吸存還是集資詐騙?

同樣是以私募基金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爲何上述蘇某明等人被判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而本案中孟某等人卻被判犯集資詐騙罪?

據介紹,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區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關鍵。

對於發行私募股權類基金產品符合非法集資犯罪“四性”特徵,但大部分資金用於真實項目投資,沒有抽逃、轉移、隱匿、揮霍等情形的,可以不認定具有“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蘇某明案中,蘇某明等人以私募爲名實施非法集資活動,募集資金除返本付息和維持運營外,主要用於約定房地產項目、其他房地產項目以及與項目相關的建築材料採購,項目真實,依法認定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但以發行銷售私募基金爲名,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對集資款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則構成集資詐騙罪。

中某中基集團案中,孟某等人虛構對外貿易項目、僞造財務資料發行內容虛假的私募基金,以虛假擔保誘騙投資人投資,屬於典型的使用詐騙方法募集資金;募集資金彙集於中某中基集團資金池,主要用於兌付本息、支付高額運營成本和個人佔有揮霍,雖有17億餘元用於投資,但是與募集資金的規模明顯不成比例,且投資項目前期均未經過充分的盡職調查,資金投入後也未對使用情況進行任何有效管理,對資金使用的決策極不負責任,應依法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