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大修《刑法》 新增行賄犯罪條款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進一步完善反腐敗的制度規定,加大懲處力度。圖爲山西民衆在翻閱《刑法》書籍。(中新社)

大陸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稱,草案),日前首次提交到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此次修正案新增了行賄犯罪條款,並修改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這對於以往在「腐敗」案件中,只罰受賄者而不罰行賄者將有重大轉折,進一步完善了大陸懲治腐敗的法律規定,將腐敗犯罪的「全環節」納入懲治範圍,體現了大陸打擊腐敗犯罪的決心。

新華社報導,以往大陸在查處腐敗案件的過程中,往往忽視了對行賄人透過賄賂非法獲取的經濟利益進行查處,最終造成受賄者被判刑,但是行賄人卻不罰並可獲取大量的不法利益。未來在草案中,在對行賄犯罪的處罰條款中,多處增加了處以罰金的內容,以增加「財產刑」讓行賄人「吐出」不當獲利。

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王全明表示,在過去,刑法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明顯輕於受賄罪,導致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重受賄、輕行賄」現象,懲治賄賂犯罪時「一手硬、一手軟」,若不及時加以糾正,勢必不利於懲治腐敗犯罪。

未來,草案擬將「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修改爲「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爲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行爲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