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國家能源局前副局長 受賄逾3億一審遭判13年

大陸國家能源局前副局長劉寶華受賄逾3億768萬,一審判13年。(網易)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16日通報,對大陸國家能源局前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寶華受賄逾7073萬元(人民幣,下同,約合新臺幣3億768萬元)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劉寶華有期徒刑13年,併科罰金300萬元。扣押、查封在案的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被告劉寶華利用其擔任大陸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電力司經濟運營處處長、助理巡視員,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市場監管部副主任、主任,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相關人員在企業改制、公司經營、項目承攬、子女入學等方面謀取利益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7073萬餘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劉寶華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構成受賄罪。

鑑於劉寶華具有立功情節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案發後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

據指出,劉寶華落馬前在任上負責分管電力司、核電司、市場監管司、電力安全監管司、派出能源監管機構、中國核電發展中心、大壩安全監察中心、電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品質監督中心。

劉寶華的頂頭上司、國家能源局前局長努爾·白克力,已於2019年12月因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更早前,在國家能源局任上被查的高官還有前局長劉鐵男、前副局長許永盛等。

在2015年1月,劉寶華曾發文談反腐。他在文中寫道,「我們在網上購物,店家對客戶的評價非常在意,如果因商品不好或服務不到位,顧客在網上給了差評,就等於要了店家的命。根本原因就是顧客能及時做出評價,這些評價是每個人都可以看到的,是一種監督的利器。」他認爲,「推行陽光政務是防治腐敗的良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