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新增公職律師 法務部:可落實公家機關法律權益保障

法務部。(本報資料照)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案,新增「公職律師」協助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法律諮詢及訴訟案件,法務部表示,修法是爲了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公職律師可提升政府法律專業能力及落實公務員法律權益保障,公職律師因執行律師業務,須加入律師公會,但公職律師具有公務員身分,不得私下接案,因此不會有利益衝突等問題。

法務部表示,爲落實司法改革決議意旨,《律師法》新增「公職律師」規定,以提升政府法律專業,完善政府法律制度,及協助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同仁在推動業務過程中,能妥適處理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並保障公務員法律權益。

法務部表示,經廣納各界及律師等團體之寶貴意見,並蒐集外國立法例與專家學者論述,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法務部提出《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於今日三讀通過。

法務部指出,過去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因法律上需要訴訟,或合法執行與法律有關的案件,都是僱用執業律師,新增「公職律師」將可協助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的法律諮詢、訴訟案件,使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可藉由公職律師之專業能力,提升政府法律專業能力及落實公務員法律權益保障。

修法重點包括:

1.公職律師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

2.公職律師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

3.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

4.公職律師應加入律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