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銀保監發新規 趨嚴管控險企償債能力

大陸銀保監會25日公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趨嚴管理保險公司償債能力,險企核心償債能力充足率不得低於50%,且低於60%者會成爲重點核查對象

銀保監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指出,保險公司同時符合三項監管要求的,爲償債能力達標公司。三項監管要求分別爲核心償債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綜合償債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規定強調,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項要求的,爲償債能力不達標公司。

規定強調,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評估保險公司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結合其核心償債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債能力充足率,對保險公司總體風險進行評價,確定其風險綜合評級,分爲A類、B類、C類和D類,並採取差別化監管措施。規定也稱,核心償債能力充足率低於60%或綜合償債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保險公司爲重點核查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