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1周來住2天 女夜裡目睹他對女兒做這事 崩潰喊告

新北一名男子住女友家時,趁機猥褻女友的女兒,遭到法院判刑。(示意圖/Shutterstock)

新北一名58歲張姓男子一週住女友家2天,未料張男卻趁女友不注意之際,猥褻女友未成年的女兒,被當場抓包。士林地院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10月,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與A女爲男女朋友,A女則育有1名未成年女兒,張男每週末會前往A女家中過夜2天,今年6月至7月間,張男見A女的女兒熟睡,竟起色心,親吻、撫摸、磨蹭其胸部及下體,7月24日晚間張男再度伸狼爪,遭到A女目擊,A女旋即報警處置。

張男在警詢時,坦承3度對A女的女兒猥褻,但稱自己是趁其眼睛睜開時親吻胸部,A女的女兒並沒有睡着,他僅是涉犯利用權勢猥褻、性騷擾罪,但檢察官比對A女及其女兒的證述,認定張男的確涉犯乘機猥褻罪,依法提起公訴。

士林地院審理時,法官指出,張男明知A女的女兒未滿18歲,只爲了逞個人慾望,利用被害人年幼、入睡不知或不能抗拒之際,做出猥褻行爲,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

法官考量張男已與A女達成調解,願意支付40萬元賠償金,再兼衡張男無前科等情狀,認爲暫不執行刑期較適當,故給予緩刑,依成念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等3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管束期間禁制對被害人實施不法侵害。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