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遭少女控猥褻 他反提誣告求償百萬下場出爐

少女小芬(化名)於2020年5月誣告葉姓男子強制猥褻,葉男不甘名譽受損,向橋頭地院上訴。橋院審理後,認爲小芬犯誣告罪,判處小芬的父母親連帶賠償1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未成年少女小芬(化名)於2020年5月明知道葉姓男子沒有對她強制猥褻,但卻仍到北高雄某分局控告葉男。葉男不甘名譽受損,反告小芬的父母親應連帶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爲小芬確實誣告葉男,判小芬的父母親應賠償10萬元給葉男。

小芬方面主張,因爲偵查不公開,此案件並沒有毀損葉男的名譽,且其要求的精神慰撫金100萬元過高,請求法院駁回葉男的上訴。

葉男則說,此事貶損他的人格與社會評價,嚴重毀損其名譽,且之前橋頭地檢署已經還他清白,犯案是另一名葉姓男子。縱使小芬因爲誤認而告葉男,也具有過失。由於小芬未成年,因此要求小芬的父母親連帶賠償100萬元。

法院調查,小芬在刑案警訊中自承加害人沒有戴口罩,有看過其面貌,警方也提供真正加害人照片給小芬指認,並訊問是否可能指認錯誤,但小芬仍堅持她沒有發生錯誤。不過,少年法院調查官調查時,小芬的母親說,在檢方第2次開庭時小芬就發現有可能搞錯了,但小芬不敢講,也不敢告訴家長。

少年法庭對此裁定認爲小芬觸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且侵害葉男的權利。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爲小芬的父母親應該賠償葉男10萬元爲適當。對於原判決不當,採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