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運將不滿遭開單 吐員警口水又丟石頭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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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李姓計程車司機違規停車遭臺北市中山分局員警勸離,她竟朝警員吐口水及丟石頭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考量她犯後矢口否認犯行,迄未向員警致歉或賠償,態度惡劣,依妨害公務罪判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3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李女在2015年5月20日上午9點多,駕駛計程車搭載乘客行經北市中山區龍江路她將車輛違規停置在巷內紅線處,遭執行取締道路障礙勤務之員警勸導驅離,經2次口頭勸導她都不離去。

警員於是依法蒐證並開單告發,李女竟用手拍落員警相機,又持雨傘伸出車外敲打警員頭部,並坐在駕駛座上朝車外之警員吐口水,警員依現行犯欲將她逮捕,她又攻擊警員手部,並對警員丟擲石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