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恰恰「人生情歌演唱會」跳票 合作商怒告判還3百萬報酬

臺中地院判澎恰恰應負損害賠償責任300萬元,全案可上訴。(圖/中時資料照)

藝人澎恰恰於2021年間與邦尼國際公司簽約在中興大學惠蓀堂舉行「澎恰恰人生情歌演唱會」,預收300萬元報酬,卻未依約如期舉行演唱會,遭對方提告,臺中地院判澎應負損害賠償責任300萬元,可上訴。

邦尼公司主張,雙方當時籤立「2021年9月18日澎恰恰人生情歌演唱會委辦合作契約書」,約定澎全權辦理個人演唱會,舉行日期爲2021年9月18日,地點爲臺中中興大學惠蓀堂,委任報酬爲300萬元,於同年4月14日、15日,分別匯款200萬元、100萬元至被告指定帳戶,以預付委任報酬。

判決書指出,澎未依約如期舉辦演唱會,且未能處理委任事務,導致該公司損失300萬元,公司認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澎開庭未到且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判決書指出,澎未依約如期舉辦演唱會且全未處理委任事務等情,邦尼公司提出當時簽訂的契約、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以及雙方之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爲證。而澎也受合法通知,卻未到庭,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

臺中地方法院認定,澎恰恰既全未處理委任事務,自不得請求委任報酬。雙方簽訂契約終止後,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澎返還委任報酬300萬元,即屬有據,判澎恰恰應給付對方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