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買境外基金獲利 要課稅

企業投資基金稅負一覽

國稅局20日指出,營利事業投資境內外基金有差異,如果是投資境內基金獲益、屬於所得稅定義證券交易所得範圍,而目前我國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因此免稅。但如果營利事業是投資境外基金獲利,則屬於境外投資所得,無法享有免稅優惠

基金投資依註冊地不同,可分爲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兩種,境內基金爲國內登記註冊併發行之基金,最知名的莫過於元大臺灣卓越50基金(0050)或元大寶來臺灣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56)。

官員指出,企業處分境內基金的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課稅,但企業必須留意基本稅額情況。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若企業有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獎勵規定的免稅所得、國際金融分行免稅所得、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抵等五種免稅所得,需按照12%計算爲基本稅額。

如果基本稅負大於企業應繳的營所稅,那企業報稅時必須繳納基本稅額。若營所稅仍大於基本稅負,則企業就申報營所稅即可,但必須要在申報時詳細列出整體基本稅負計算方式,否則仍會被國稅局要求更正申報。

至於境外基金爲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之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我國政府覈准後在臺灣銷售,最著名的是聯博全球收益債券基金(國人持有金額約新臺幣3,800億元)、安聯收益成長基金(國人持有金額約新臺幣3,700億元)。

官員指出,境外基金如處分利得、配發孳息、基金轉換等收益皆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不能適用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規定,而且這些收益都要列爲企業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所稅、適用20%稅率

舉例而言,過去有臺企運用短期資金購買國外基金,因投資成效良好、處分基金利得約810萬元,但該公司誤以爲該筆利得屬於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因此漏報該筆所得,漏稅額約162萬元,最後遭國稅局裁處罰鍰81萬元,連補帶罰合計約24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