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史館館長:舊金山和約並未否定臺灣主權歸屬

前國史館館長林滿紅指出,1952年4月28日在臺北賓館簽定的臺北和約,其效力與性質與舊金山和約是相同的。圖爲簽約的照片。(圖/外交部)

今年是《舊金山和約》的70週年,從上星期開始,政府就舉行各種動,包括上星期在國史館的學術研討會,以及在臺中霧峰立法院民主議政園區的「舊金山和約生效70週年特展」,其主基調都是「臺灣地位未定論」。雖然現任的國史館館長陳儀深抱持這種態度,但是前國史館館長林滿紅可不同意,她多年多屢屢發表論文與投書,都表示舊金山和約其實並未否定臺灣主權歸屬,政治人物實不宜曲解歷史。

中央研究院近代歷史所研究員林滿紅博士在2008年出版的《獵巫、叫魂與臺灣定位》,是目前最權威的臺灣戰後地位研究書籍,她以「獵巫」、「叫魂」形容政治人物對臺灣戰後地位、臺灣主權歸屬詮釋的不理性。

持「臺灣地位未定」的論者往往表示,《舊金山和約》僅稱「日本放棄對臺灣、澎湖羣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未指定臺灣的主權歸屬;然而《舊金山和約》第4條規定,日本與放棄各地之行政當局「商訂特別處理辦法」就臺澎而言,這個特別處理辦法就是1952年4月28在臺北賓館簽定的《中日和約》。

林滿紅解釋,《中日和約》在第3條提到,關於日本國及國民在臺灣及澎湖之財產處置對像爲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而第10條提到「中華民國統治有效範圍內的國民,均屬中華民國國民。」 意思是,臺灣就是中華民國統治有效範圍區域,臺灣人自是中華民國國民。

滿紅博士的《獵巫、叫魂與臺灣定位》是對於戰後臺灣主權最清楚的書籍。(圖/黎明文化)

也有人提到爲何《中日和約》僅提及「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羣島以及南沙羣島及西沙羣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沒提到「歸還」,情況與《舊金山和約》相同。對此林滿紅解釋,這是因爲「放棄」是最貼切的國際法用語,有關領土主權變更的國際法用語,有「割讓」、「合併」、「放棄」、「歸還」,然而在先前的《馬關條約》中,臺灣是「完全主權永久割讓」,也就沒有「歸還」,此次領土主權也並非「合併」、就剩下「割讓」與「放棄」兩詞,相比較而言,「放棄」最爲貼切。

另一個爭議點在於《中日和約》的效力,一派看法(包括中國大陸)認爲在1970年日本與中華民國斷交,另與PRC建交以後,《中日和約》就失去效力。對此,林滿紅說明,《中日和約》已在1952年就解決完臺灣的主權歸屬給中華民國,事情已結束,之後日本與PRC再簽定其他條文,無法否定《中日和約》的效力。

林滿紅在多次同類型的學術演講與投書中提到,《中日和約》是相當重要的,它是依據《舊金山和約》第26條「指出與日本作戰,而未籤本條約國家者,可以另外籤與本條約法律效力相同的雙邊條約」,因此,《中日和約》應視爲與《舊金山和約》同等效力的和約。同時,它也已依照聯合國憲章101條,於同年9月26日在聯合國完成登記,目前仍在聯合國條約系列網站1952年份的1858文號。

拿《舊金山和約》做爲臺灣地位未定的理由,實在是完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