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重罪一定得羈押嗎?

吳景欽

涉嫌八里雙屍命案的四名共犯法院爲一人羈押、三人交保的裁定,致引發是否縱放人犯的質疑。尤其是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若涉及最輕本刑爲五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之重罪,即便無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亦可爲羈押。則此案被告,既然涉嫌《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既遂罪,在此罪的法定刑爲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下,法院似乎得爲羈押纔對。但問題是,涉及殺人重罪,是否就一定得羈押?

在被告涉有重罪的場合,一般總認爲,其逃亡或湮滅證據的可能性必高於其他犯罪,自有爲羈押的必要。惟這只是基於一種可能性,不可因此就否定被告該有的人身自由保障。又在偵查中,所有證據與所犯之罪,尚處於找尋與摸索階段,因此,法院在羈押審查時,就僅能根據檢方所提供有限且片面的證據爲判斷,若法官未能嚴格把關,就易使檢方以重罪爲聲押理由,來逼使被告自白。同時,在某些重大案件的場合,於面對輿論壓力時,檢察官亦可能將聲請羈押,當成是迴應民意的一種方式,卻因此將壓力轉移給院方,若法官未裁定收押,勢必得面對排山而來的指責,司法公信力也將因此受重擊

而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裡,即明確否定僅以重罪,即可爲羈押理由的正當性。並認爲於此場合,檢方不僅須證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法院亦應審查,被告是否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而有導致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甚且還指出,若僅因重罪即來爲羈押,不僅使被告的防禦權受到限制,而有違武器平等原則,更使羈押偏離防止逃亡與保全證據的目的本質,而使其成爲先行刑罰手段,致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所以,八里雙屍案的涉嫌者雖遭檢方聲請羈押,但在開審查庭時,檢察官卻提不出具體且明確的事證,以來證明被告的犯罪嫌疑重大。雖然於羈押審查時,檢方無庸證明犯罪事實至「超越一般人合理懷疑」的有罪程度,而僅須提出有「相當理由」認定犯嫌重大的證據,即爲已足。但於此案,不要說關鍵的殺人兇器血衣等,檢方提不出來,甚且被懷疑是運屍工具汽車裡,經採證鑑定的結果,亦無發現血跡與任何跡證,若僅憑所扣得的所謂「犯罪計劃書」,即想來證實被告的犯行,不僅會因證明力極爲薄弱,致未達於犯嫌重大的羈押門檻,將來亦難於對被告爲訴追與定罪

總之,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即便遭偵查、起訴與審判,只要尚未遭有罪判決確定,其人身自由應與一般人無異。依此而論,羈押就不該成爲防止被告逃亡與保全證據的最優先手段,而應是最後手段纔是。也因此,此次法院裁定交保的處分,不過是在落實刑事司法對於人權的保障,偵查機關的不夠積極與專業,以及檢方聲請羈押的草率性,恐纔是該指責的對象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