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界名人夫不甩協議!爽吃酒店小姐13回 竟賠上1000萬元

臺北地方法院大門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吳姓女商界名人發現黃姓丈夫與酒店坐枱小姐發生性行爲,黃男籤協議書保證不會再犯,否則要賠償1000萬元,但黃男卻又與女子到汽車旅館性行爲13次,還辯稱疫情期間仍有許多場所不予開放,才改到摩鐵唱歌,臺北地方法院不採信,判黃鬚給付吳女1000萬元。可上訴。

吳女提告指控,黃男在2020年8月15日與酒店坐檯小姐相約前往旅館開房,嗣因遺失信用卡遭對方盜刷後提出刑事告訴,她始知黃男在外荒唐行徑,黃爲表示懺悔,去年7月2日與她籤立協議書,承諾不再有違背夫妻間不忠實行爲,包括與異性在旅館開房間或任何場所幽會。

吳女說,黃男去年7月9日至11月5日間仍前往旅館與女性發生性行爲達13次,並於車內與同行女子間有親密露骨對話,她深感痛苦,曾以通訊軟體質問黃男,黃未否認多次與女性進出旅館發生性行爲,並表示願依協議書給付1000萬元,她請求法院判令履行協議。

黃男說,他患有呼吸終止症、焦慮症、高血壓、心速過快等疾病,醫師建議唱歌有助治療,去年下半年疫情期間仍有許多場所不予開放,他纔到旅館唱歌,並無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之行爲,且約定之違約金1000萬元顯有過高,未區別被告違約情節輕重,對他顯過嚴苛。

臺北地院調查發現,依經濟部去年10月4日頒佈之視聽歌唱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只規範視聽歌唱場所應落實顧客實聯制及全程配戴口罩等防疫措施,而未禁止視聽歌唱場所營業,黃男確有與女性唱歌需求,當可逕至一般視聽歌唱場所消費。

臺北地院指出,黃男沒必要爲了唱歌開車搭載女性單獨前往汽車旅館,且他與女性之對話內容充斥已發生性行爲之言語,可認定去年7月9日至11月5日間搭載女性單獨前往汽車旅館系發生性行爲,黃男近3年來的財產總額也超過違約金數倍以上,判決須給付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