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誰的命優先 司法說了算?(廖元豪)

民衆聚集在美國最高法院外,抗議推翻保障墮胎權的「羅訴韋德案」。(圖/美聯社)

不意外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多布斯案」推翻了1973年「羅訴韋德案」所揭示的「墮胎權」。「支持選擇」(pro-choice)的自由派及女權運動者憤怒傷心,而「支持生命」(pro-life)的傳統價值保守派則認爲是遲來的正義。美國社會的分裂與衝突因爲「多布斯案」而再度引爆,而且司法的政治性也成爲公衆檢討的議題。

其實「墮胎是否合法化」在許多國家都是個敏感的問題。畢竟它涉及了「女性身體自主權」以及「胎兒生命」的拉鋸。但這個議題即使在重視個人自主的歐美各國也漸漸達成了某種妥協,只有在美國,一直都是無法化解的衝突點。這與美國社會的多元衝突文化固然有關,同時也是「羅訴韋德案」的粗糙論述造成的。

在「羅訴韋德案」之前,美國大約有30個州禁止墮胎,其他的州則是有條件允許墮胎。女性的身體自主與生育選擇,鮮少受到重視。而女性(母親)在生養子女上的負擔、代價、辛勞,遠遠高過男性卻沒被當作一回事。1973年的「羅訴韋德案」打破了這個局面,將墮胎這個以往被認爲不道德的行爲,一下轉變成憲法保障的神聖權利。依大法官見解,在懷孕的前28周(前2/3階段),墮胎基本上都是懷孕婦女的自由選擇,政府不得限制。這的確讓更多女性免於「被迫承擔母職」,而能擁有更平等更自由的生涯規畫。

然而,從事後之明來看,「羅訴韋德案」在法律論理上有明顯的瑕疵。一方面,憲法並未規定「墮胎權」,大法官對於如何導出這個權利,判決書里語焉不詳。另一方面,該案直接否定了28周前的胎兒是「人」或值得保護的「生命」,因此,法院的判決意見書給人一種感覺:既然胎兒不是人也不是生命,而女性又有身體自主權,那胎兒就只是懷孕女性身體的一部分,自然可以「自由處分」!

對許多人來說,「胎兒非人」是非常違反常理,而且很冒犯的。加上共和黨趁火打劫,用類似懶人包的說法扭曲「羅訴韋德案」的論理(例如,宣稱法院把胎兒當成該被割除的腫瘤),許多在乎胎兒「生命」價值的庶民百姓,就與宗教界、傳統保守派,以及共和黨人士結合成了「支持生命」的陣營。舉着道德與「保護生命」的大旗,掀起了一場50年的文化戰爭。而「支持選擇」的一方,滿口女性自主權,卻似乎把胎兒當成隨時可以犧牲的客體;「支持生命」的一方,則將女性不得已之人工流產比擬成殺嬰甚至殺人,絲毫不予體諒。這場戰爭,就在彼此指摘,相互敵視的情況下,延續至今。

「憲法保障墮胎權」並不是普世價值,所以不該絕對化。即使美國的自由派法界人士也對「羅訴韋德案」語焉不詳卻又範圍極廣的論理多所批評。而與其他國家相比,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採取了與美國「羅訴韋德案」完全相反的見解。德國法院認爲胎兒當然是人,因此懷孕婦女有義務正常分娩,而國家有義務保護胎兒,甚至該以刑罰制裁墮胎婦女!加拿大最高法院也曾判決該國的墮胎罪違憲。可是加拿大法院在承認女性自主權之際,也同樣承認胎兒應該受保護。因此立法者在適度考量女性處境(例如,繼續懷孕會傷害健康)之後,可以改用其他法律規範。歐洲各國都漸漸地對墮胎採取比較開放的態度,然而都是透過立法妥協,而鮮少由法院在憲法規定不明的情況下一槌定音!

墮胎,如同許多社會價值的議題,需要對話與妥協。但美國把它搞成了有你無我,不共戴天的絕對鬥爭。這其實往往是以司法裁判來解決社會重大爭議的危險—如果在立法院,大家拉鋸妥協很正常;但若由自命司法積極主義、勇於任事的大法官來裁判,就可能過度強調一方,而讓輸的一方感到被貶抑。畢竟民主政治就是「權威性的價值分配」,結果這麼重要的價值衝突,沒有透過民主程序來政治解決,而是交給高高在上,身居雲端的大法官來裁決。這種類似「神諭」的偉大使命(要界定胎兒是否爲「人」,這不就已經進入宗教與哲學層次了?),非有高度的法學素養以及「司法政治」的眼光,無法做好。一不小心,更可能把司法搞得極度政治化,破壞了司法公信力。

有鑑於此,我們當以美國「羅訴韋德案」從生到死的這50年爲鑑。司法在重大公共價值議題上宜把持分寸,在憲法規定不明的時候,儘量交由民主程序作最終決定。而政治部門與人民也該學會對話、妥協,而不是動輒喊着高遠的道德口號對決。網路時代的價值對立衝突往往更嚴重,臺灣的司法、政治都不要重蹈美國覆轍纔是。(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