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未過! 陳由豪4.6億不法所得 北檢聲請沒收

▲前東帝士集團創辦人陳由豪掏空東鼎案,犯罪不法所得遭檢方聲請沒入。(圖/翻攝自刑事警察局官網)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東帝士集團前負責人陳由豪被控掏空東鼎液化瓦斯公司4億668萬元案,全案去年9月已逾追訴時效,但檢方認定陳最後犯行發生於2002年9月27日,還沒有超過20年沒收時效,4日向臺北地院聲請宣告沒收不法所得。

陳由豪涉嫌自1997年11月14日至2002年9月27日間,指示下屬填具不實會計憑證,陸續掏空東鼎公司款項,涉嫌業務侵佔罪;由於陳潛逃中國大陸多年,本案所涉刑責部分適用修正刑法規定追訴權時效爲10年,亦即在2016年9月截止,因此獲處分不起訴。

臺北地檢署表示,陳由豪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佔罪嫌,最高法定刑爲有期徒刑爲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沒收的時效期間應爲20年,而陳犯罪行爲終了日爲2002年9月27日,尚未逾時效期間。陳犯罪所得4億668萬3745元,依上述規定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