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平臺分潤媒體 NCC支持

Google、臉書等大型數位平臺使用廣電、報紙等媒體內容,獲取大量流量並從中賺取廣告收入,卻未針對取得新聞內容部份、付費予媒體事業,亦未從廣告收益合理分潤予媒體事業,衝擊全球媒體營運。

通傳會(NCC)副主委兼發言人翁柏宗31日表示,新聞媒體應有合理分潤,已看到歐盟在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定義數位平臺引用媒體內容一定要取得授權,如果臺灣民間團體提出類似版本,NCC將表示歡迎,並強調新聞媒體人員工作努力,新聞內容應是有價的。

至於該議題未來會由哪一個部門的政府機關負責?NCC強調,行政院還在協調中,最後由數位部、NCC或文化部哪一個部門負責?需等行政院協調結果,前提是該議題究竟是要從「著作權法」方向或「競爭法」角度來處理?還必須事先釐清確定。

NCC強調,對於數位平臺目前直接引用新聞媒體內容,已對傳統廣電產業造成衝擊及影響,NCC已完成期中報告,並已提報行政院。

NCC調查,我國廣電新聞媒體內容確實被大型數位平臺使用,NCC並同文化部負責大型數位媒體對臺灣廣電事業及紙媒造成衝擊,已向政院報告,將就大型數位媒體合理分潤予廣電、報紙等事宜進行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