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少年事件處理法》 18歲後要爲自己行爲負責

司法院修法,比照民法18歲成年規定青少年18歲後要即爲自己行爲負責。(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配合「民法」將成年年齡修正爲18歲,行政院會6日通過司法院「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修正草案。草案明訂,將少年事件中,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應受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期限,由至「少年滿20歲爲止」修正爲至「少年成年爲止」,意旨青少年18歲成年後,就應該爲自己的行爲負責。司法院表示,因1月13日總統令公佈修正「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將成年年齡修正爲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爲利未來實務運作,因此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系將少年事件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應受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期限,由「至少年滿20歲爲止」修正爲「至少年成年爲止」,並修正同條第7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