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媽媽嘴案】員工殺人僱主得賠?同案件事實判決卻不同

媽媽雙屍命案民事賠償中,到底員工殺人,僱主需要連帶賠嗎?沒想到司法判決也產生歧異,更令人困惑。(圖/資料照)

咖啡店員工殺人,兇手要負刑責,不知情的僱主要賠錢嗎?

2013年2月16日,媽媽嘴咖啡店客人陳進福張翠萍夫婦雙屍命案。民事賠償部分,死者張翠萍的母親請求媽媽嘴負責人呂炳宏及兩名股東,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之規定,應與謝依涵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一起死者陳進福之子請求呂炳宏等人應與謝依涵連帶賠償,法院判決發生歧異。第一案判決呂男等人須連帶賠償368萬餘元確定,第二案的法官卻判決呂男等3人免賠。爲什麼兩位死者家屬的連帶賠償判決不一樣,引發社會熱議,究竟司法怎麼了?

其中爭點爲:僱主的責任範圍到哪裡?要告僱主還是告公司?媽媽嘴是謝依涵執行職務地點,準備飲品是她執行職務的範圍,客觀上與執行職務有關。倘員工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如謝依涵爲自己利益(爲陳的乾女兒金錢資助)所爲之違法行爲,亦應認屬於《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稱之「執行職務之行爲」。因爲顧客前往咖啡店消費,外觀上相信媽媽嘴的環境安全無虞

構成民法第188條的連帶責任共有4個要件,包括:1.僱主及員工須有僱傭關係;2.受僱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民法私權人格權等);3.受僱人須於執行職務時侵害他人(行爲外觀判斷、內在關聯說);4.若符合上述要件,僱主就需爲員工職務上的侵權行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僱主要免除連帶責任,除非在事前的選任及監督上,已盡相當注意,則可免責。也就是僱主可以證明,自己在選任或監督受僱人時,已盡了注意義務,則可免除連帶責任。否則,法律是直接推定僱主在選任監督上有過失。

這兩宗民事賠償案的差別在於,張翠萍案中,被告是呂男等三人,法官認爲,呂男等人合夥出資開設咖啡店和其他事業,都以老闆身分分派工作或指揮監督,所以三人皆是僱用人。張進福案中,被告的不只有呂男等三人,還有媽媽嘴公司,高等法院認爲,謝依涵受僱於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因此得由公司負擔連帶賠償責任,而非呂炳宏等三人。

謝女的僱主究竟是誰?若受僱於企業有限公司,賠償就由公司支付,公司有多少資產就賠多少,不會波及老闆和合夥人;但若呂男等是僱主,就得由三個人負全部的賠償金額

同一案件事實,法院對於連帶責任的認定卻不同,這是因爲法官判決各自獨立,所以兩個判決結果不同;但這卻非構成再審的理由。而且,因爲前面那一件已經判決確定,後面這一件,未來若上訴最高法院後,筆者推估,恐怕也會被改判如同前案的判決結果,建議可參酌前案再對後案,在宣判後的30日內提出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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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