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化彰化廠停工受損獲國賠4.7億

臺化彰化廠以汽電共生鍋驢操作許可證未通過、造成臺化鉅額損失爲由,向彰化縣政府請求高達11.4億天價國賠但遭駁回,後來又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近日判決出爐,彰化地院認彰化縣政府有違法之行政處分,致原告被迫停產無法營運而受有損害,須賠償臺化4億7704萬6416元。(本報資料照片)

臺化彰化廠以汽電共生鍋爐操作許可證未通過展延,造成公司鉅額損失爲由,向彰化縣政府請求高達11.4億國賠遭駁回,之後改尋司法途徑、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判決出爐,彰化地院認爲縣府之行政處分違法,致臺化被迫停產無法營運而受損害,須賠償臺化4億7704萬6416元,堪稱天價國賠。

彰化縣政府2011年核發臺化公司所屬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M16、M17及M2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與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期限至2016年9月28日,臺化在期限內申請展延,卻遭縣府2度駁回以致停工。

臺化不滿提起訴願,環保署認定彰縣府行政處分違法、撤銷處分,2019年臺化向彰縣府及前縣長魏明谷求償11.4億天價賠償遭拒,因此改爲尋求司法途徑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臺化以彰化縣政府違法行政處分,使公司機具停機、被迫停工無法營運生產等理由,向縣府提起損害賠償,彰化地院依國家賠償法,判縣府應賠償營業利潤損失5522萬141元、被迫停工所生違約賠償及資產減損之損害4億2182萬6275元,共計4億7704萬6416萬元。

彰化縣政府環保局表示,有關臺化公司國賠案,目前尚未收到判決,將在接到判決書後,依判決理由研提上訴。

該案發生時任縣長的魏明谷則表示,當初彰化縣環保局是依法行政,因爲設施就沒有依規定,縣府依權責沒有核發使用許可,一切依法行政,呼籲縣府能夠持續上訴,藉以捍衛縣府權益及彰化縣民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