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玉井「真理佛堂」縱火害7命 嫌更一審仍逃死

2019年12月犯下臺南玉井7死2傷縱火案的被告曾文彥。(本報資料照片)

2019年12月犯下臺南玉井7死2傷縱火案的被告曾文彥,一審依殺人等罪判處死刑,臺南高分院更一審今天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合議庭認爲,被告所爲雖符合公政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行」的要件,但該院認爲仍有5大有利量刑因子,一審並沒有考量,並非沒有下修量刑的餘地。

更一審合議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法官何秀燕、法官洪榮家認爲,5大有利量刑因子,分別是:一、依嘉南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量刑鑑定報告,被告患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有衝動控制能力不足的狀況。被告的「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肇因於體質、家庭和社會環境、成長曆程等因素,在成長環境「雙重束縛」之下,被塑造出扭曲、偏見的精神狀況;且「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爲精神異常或障礙,被告行爲雖不符合刑法第19條所定不罰或減輕其刑事由,但考量他因該精神障礙造成衝動控制能力不足,有降低或減緩其可責性的情形,因此被告僅具「有限道德上之可責性」,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9點前段宣示,「應避免道德可非難性有限的個人判處死刑」。

二、被告犯罪後自首,雖經該院裁量不予減輕其刑,但在客觀上此舉有助於偵查機關及早查獲此案犯罪及犯嫌,加上被告從警詢、偵查、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全部犯罪的犯後態度,也有助案情的明朗。

三、案發後,被告家人甚爲自責,曾給付相關被害人家屬一定數額的「慰問金」,雖無法完全修復罹難者家屬痛苦,但被告家人對被害人家屬損害修復部分,仍應爲有利被告量刑的考量。

四、此案部分死者的家屬,知悉被告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且於案發後感受到被告父母對於被告鑄下大錯的彌補及痛苦,並不堅持判處被告死刑,足見部分被害人家屬與加害人間的關係,已有一定程度的修復。

五、被告現階段的再犯可能性雖高,但因「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隨着年齡增長,症狀可能變得較輕微、趨於穩定,甚至消失,或有可能因長期監禁,與社會隔絕的穩定環境,改善症狀,尚非全無矯正、改善的可能性,因此被告於執行無期徒刑後(最低門檻必須要執行監禁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者),應有大幅降低再犯的可能性。

合議庭強調,一審未將被告送請量刑鑑定,導致未能詳究被告相關的量刑事由量處被告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實還有不恰當的地方,自應撤銷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