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未被覈定證券交易法有效證券 法律系教授:法院漠視「罪刑法定主義」

戴銘教授在會中表示,臺灣存託憑證(TDR)是「國內」有價證券,而臺灣第一檔臺灣存託憑證(TDR)。(戴志揚翻攝)

今(26)日在市長官邸舉辦「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由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客座教授林國全、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戴銘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周振鋒、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王文傑、楊雲驊教授接力上陣,釐清「臺灣存託憑證」與證券交易法間的關係。

戴銘教授在會中表示,臺灣存託憑證(TDR)是「國內」有價證券,而臺灣第一檔臺灣存託憑證(TDR)在1998年上市「福雷電TDR」,因此主管機關在1987年9月12日發佈第00900號公告,不可能預先將臺灣存託憑證(TDR)納入,而且1987年第900號公告之適用前提是「外國」有價證券,因此,臺灣存託憑證(TDR)尚未被覈定爲《證券交易法》上有證券。

戴銘教授在會中表示,臺灣存託憑證(TDR)是「國內」有價證券,而臺灣第一檔臺灣存託憑證(TDR)。(戴志揚翻攝)

既然臺灣存託憑證尚未被覈定爲《證券交易法》上有價券,依照「罪刑法定主義」就不能用《證券交易法》處罰,但法院卻將臺灣存憑證認定爲有價證券,完全漠視「罪刑法定主義」。

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志誠指出,2002年1月4日增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2規定以前,臺灣存憑證屬於法律漏洞,財政部第900號公告範外之票、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而臺灣存憑證性質上爲我國之有價證券或我國之「具有性其他有價券」,不在1987年第900號公告的範圍。

此外,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王文傑也在會議中表示,「臺灣存憑證有無經主管機關覈定爲有價證券?」主管機關認爲財政部第900號函示,臺灣存託憑證經覈定爲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據的依據,但第900號函並無覈定文義,且臺灣存憑證並非外國有價證券,因此臺灣存憑證不在第900號函之核定範圍內。

政治大學法律學楊雲驊教授則認爲,「有價券的定對於人權保障的衝擊」,此議題正巧搭上近期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排審《證券交易法》,針對4條及第165條之2提出修法草案,推動修法將臺灣存憑證(TDR)納入《證券交易法》有券範圍的熱門議題,因此,今日所舉辦的焦點人權研討會中,國內刑事與法界專才所提出的見解格外引人矚目與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