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冤獄 民衆與專家:速修證交法保障人權

立法院11日召開「證券交易法第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李翊榛攝)

臺灣存託憑證(TDR)是否屬於受《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因備具爭議,近期引起社會諸多討論,民進黨立委余天日前在《證交法》修法公聽會中力挺修法,但金管會卻堅持「不必修法、不違憲、不違反人權」等「三不」,令法界搖頭怒批,「根本是立法不夠明確,怎麼可以如此硬坳。」而TDR熱度,也在批踢踢等論壇引起廣泛討論。

綜觀社會包括法界學者、教授、檢察官、甚至是曾任主管機關的政府官員都呼籲應該修法,讓TDR正名,但金管會仍是「雖千萬人吾往矣」,使得TDR這個話題意外在網路引起廣泛討論,多數網友均認爲應該修法讓制度更完善才對,「TDR只要不歸證交法管,炒作就應該無罪。」

網友毒舌表示,「金管會涉嫌僞造文書陷民於罪很不可思議,然後前後任主委講的話都不一樣?」「金管會應該是想掩蓋冤獄國賠的事實,怕被監察院追究相關的行政責任。」還有網友至總統蔡英文和行政院長陳建仁的臉書粉專留言,「金管會大戶不抓專抓散戶」、「判刑要有標準啊,用一個模糊不清的東西把人送進監獄?」有網友無奈指出「法規就是要搞得那麼複雜,金管會又不管,任意解讀。」大嘆「散戶被市場坑完又要被金管會坑」、「金管會真的以爲沒人在意」。還有網友乾脆跑到總統蔡英文、行政院長陳建仁的臉書粉專留言「法條沒寫清楚誰的責任?竟然是人民承擔後果」。

財經專家賴憲政也表示,「不管是用900號公告,還是2012年之後的《證交法》,直到1998年首檔的TDR發行,中間就是有14年空窗期,也就是在14年裡面,TDR是無法可管的,就不是政府覈定的有價證券,既然這樣的話,不管是從新法不溯及既往,以及舊法沒有涵蓋在TDR之內的話,都不應該用所謂的刑事罰則,如果說有人因爲這樣被判刑,這樣就有一點冤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