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補貼標準、放寬申請條件 大慶市調整租房補貼標準和公租房政策

來源:大慶日報

2月2日,記者從大慶市住建局獲悉,大慶市已於日前正式下發《關於調整大慶市市區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發放標準和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通知》,提高了租房補貼標準、降低了公租房准入門檻。

大慶市住建局保障科科長劉玉楠告訴記者,大慶市主要通過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發放和公租房實物配租方式來解決城市住房困難羣體住房問題。因現行租賃補貼標準已不能夠滿足弱勢羣體租房需求,公租房有空置量可放寬准入條件。基於百姓現實需求,大慶市對市區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發放標準和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進行了調整。

在提高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標準方面,大慶市通過每戶家庭增加5平方米和提升相應發放比例來提高補貼額。據瞭解,租賃補貼金額=(面積保障標準-自有住房建築面積)×補貼標準基數(由市住建部門公佈的住房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水平確定)×發放比例。調整後,面積保障標準爲:1人戶保障35平方米,2人戶40平方米,3人戶45平方米,4人戶55平方米,5人戶60平方米;發放比例共分4檔,城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外來務工人員分別按市場平均租金的100%、95%、70%、50%予以補貼。其中,外來務工人員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發放不再設定年限。

在公租房方面,對新就業職工、青年人和從事公共服務業保障羣體提高收入限額標準,將原申報條件中“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調整爲“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2倍”。此外,對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青年人和從事公共服務業保障羣體放寬穩定就業條件,將“已經與市區內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且申請之日前在市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調整爲“已經與市區內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者申請之日前在市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

那麼按照現有政策,什麼樣的人羣可申請公租房呢?

據介紹,市區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或者城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應同時具備條件爲: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低收入、分散供養特困羣體資格;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同時具備條件爲:具有大慶市市區城鎮居民戶口;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家庭財產總價值低於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租房應同時具備條件爲:大慶市市區城鎮居民戶口或者居住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從取得畢業證書次月起未滿7年;個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2倍;個人(家庭)財產總價值低於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已經與市區內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者申請之日前在市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或者已被行政、事業單位錄用。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應同時具備條件爲:持有大慶市居住證;個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個人(家庭)財產總價值低於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已經與市區內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者申請之日前在市區連續繳納 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在市區內無住房。

35週歲以下青年醫生、青年教師及重點發展產業的青年職工,或者環衛工人、公交司機等從事公共服務行業的人員應同時具有條件爲:有大慶市市區城鎮居民戶口或者居住證;個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2倍;個人(家庭)財產總價值低於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已與市區內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者申請之日前在市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在市區內無住房。(記者 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