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不會改變異性婚制度

我國大法官24日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指出現行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屬於違憲。但是本號解釋究竟應如何正確解讀?未來問題重新回到立法院之後,將會有什麼樣的可能發展呢?

首先,本號解釋明確指出︰同性兩人之間若是經營類似異性婚姻的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得屬於「婚姻自由」的保障範圍,而且若是立法院不能於2年內完成修法或立法使此等婚姻自由受到保障,同性兩人得直接依照現行《民法》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大法官已明確使用「婚姻」來指稱同性2人之間經營的此種共同生活關係,未來立法院不能再將同性傾向的民衆排除於適用「婚姻」制度的範圍之外。解釋文雖表示「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但須注意︰立法院未來應只能選擇修改《民法》或是制定「同性婚姻法」之類的婚姻特別法,不能僅制定類似德國的「同性伴侶法」來拒絕承認「同性『婚姻』」。

其次,大法官表明︰本案聲請人已先後向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循法律途徑爭取同性婚姻自由長達30餘年,而且立法院從10多年前開始討論相關立法修法草案卻始終懸宕不決。大法官雖然沒有直接使用「立法怠惰」的說法,但是其強調人民重要基本權利不能長期未受維護,需要藉由大法官釋憲來拘束立法院儘快立法修法的要求已躍然紙上。我國政府的行政與立法部門,已不能再繼續消極被動地宣稱「要等待社會達成共識再立法修法」,而是必須在大法官所給予的2年期限內推動完成立法修法程序

第三,本號解釋的理由書清楚指出︰憲法上的「平等權」保障範圍不僅只包括生理性別的所謂「男女平等」,而是也包括同性戀與異性戀的「性傾向平等」。國家法律倘若基於「性傾向」而對人民的重要基本權利保障做差別待遇,必須接受較爲嚴格的審查,不但要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的,而且所採取的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具有實質關聯。換言之,大法官並不是說「一律不得基於性傾向的不同而爲差別待遇」,而是說「這樣的差別待遇將不容易通過合憲審查」。

第四,大法官闡明︰婚姻制度的存在與適用並不以生育後代爲必要條件,包括現有的異性婚姻,即使是無法生育後代的民衆也仍然應該受到憲法婚姻自由的保障,不得爲差別性的歧視待遇。本號解釋同時也指出︰所謂「同性婚姻合法後,將會對現有婚姻制度與社會秩序造成破壞」的說法難以成立,因爲既有的異性婚姻制度仍然會繼續維持,並不會因爲未來承認同性婚姻就受到改變。

我國的司法者如今已很明確地把球丟回行政與立法等政治部門,而且極爲清楚地指出這場球應該注意的原則以及時限。接下來,就是執政者立法者再也不能迴避的憲法責任

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